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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读学校工读学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有轻微违反法律或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开设的一种特殊教育[1]学校,不属于行政处分或刑罚的范围。法学专家、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义建议恢复工读学校,由心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老师教育和帮助青少年犯罪者。工读学校的学生毕业以后,根据各自的情况分别送回原学校,或调换学校继续上学,或参军,或安置就业,政治上不歧视。

学校现状

截止到2010年12月,全中国仅有67所工读学校且绝大多数“门可罗雀”如长沙市工读学校(现名“长沙新沙职业技术学校”),在停办了15年后重新招生,来就读的学生仅25人,而在校教职工29人,其中老师20人,几乎是一名老师带一名学生。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郭星华认为:工读学校,主要就是对孩子的一个心理伤害,他们都是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很早贴一个标签,你是一个有不良行为的人。他本来可以矫正的,但是因为这样的话,他就可能从此真正成为一个对社会有害的人,这是真正的交叉感染.

儿童出现的心理问题,一般与不良的家庭教育[2]和学校教育有关。当家长和老师不想再为所谓的有问题的儿童负责任的时候,会想到这么一个办法,将他们送到一个特别的学校,而这就是证明他们确实有犯罪倾向的地方——学校。我极为不赞同这样的做法。

法学专家、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义表示,青少年犯罪,原来关在劳教所,劳教没了,建议恢复工读学校,由心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老师教育和帮助他们。

接收对象

工读学校收容13-17岁以内,有严重不良行为但并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少年。这些人从常规的小学中学退学、被开除,或者被学校认为不宜留校学习,但不足以送少年管教所,故进入工读学校学习。工读学校的教育内容为常规学校教育、职业教育以及相应的法律道德教育。工读学校的管理比常规学校严格,学生住校周末回家,一般年限为2年。

1999年以前,进入工读学校多为经学校报公安局批准,或者公安局报教育部门批准后,即可强制实行。1999年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其改为在少年的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少年的家长(或监护人)、或原学校提出申请,且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为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而办的特殊学校。工读学校不仅是整个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还是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重要机构。教育对象一般是13—17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宜劳动教养或判刑的中学生和社会适龄青少年。其入学须经当地的区,县教育部门,公安局共同审批。学制一般为二至三年,在校学生期间除了进行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外,还按年龄组织必要的生产劳动,实行半工半读,实行严格的管理和奖惩制度。工读学校的学生毕业以后,根据各自的情况分别送回原学校,或调换学校继续上学,或参军,或安置就业,政治上不歧视。

法律法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五条: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