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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布政司'''('''Chief Secretary'''),舊稱'''輔 政 司'''(Colonial Secretary) ,是[[英聯邦]]國家和[[大英帝國]][[殖民地]]內不少[[ 政府]] 的 重要官職,位次於[[總督]] , 例子有[[香港 布政司]] 和[[新加坡 布政司]]等 。 | |
− | + | ==介紹== | |
+ | 最早的輔 政司 是总督的 主要 辅佐, 职 能类似专制君主 制 国家 的[[宰相]] 。在 实施[[ 责 任 政府]]后,多数輔 政司 转为 政 府部长或厅长之一(较常见 的 是大致掌管相 当 于[[内 政 大臣]]的责任),但同时仍旧 负责 总督与 政府 之间 的 协调 , 在一些地方继续掌管 政府 大印(即相当于[[掌玺大臣]] 的职 能) 。 | ||
− | + | 20世纪中叶以后,随着“殖民地”概念逐渐淡出英联邦宪政结构 , 许多地方的“輔 政 司”(Colonial Secretary,“殖民地司”或「殖民地大臣」)改名为“ 布政司 ”(Chief Secretary , “领班大臣”)。例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 的 輔政司于1959年改称“布 政 司” 。 | |
− | + | 此后,随着众多前殖民地独立或废除君主制 , “布政司”职位也纷纷被其他现代官职取代。另一個殖民地[[香 港]]的 布政司 在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 主 权移交]]后改为“[[政務司司長]]”(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 。 | |
− | 布政 | + | 布政 司 的 譯名 , 源於中國古 代'''[[承宣 布政使 司]]'''之簡稱,明初設置,為掌理一[[省]]民政 的 機構 , 主官為[[ 布政使]]<ref>《[[中華民國教育部|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http://dict.revised.moe.edu.tw/] </ref> 。 |
− | + | ==现存 布政 司== | |
+ | *[[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 的 各[[邦]]、[[联邦属地]]和[[省]]都设有布政司 , 都 是 这些 地方 首长之下 的最高 级 官 职。 | ||
+ | *[[马来西亚]]布政司 是 文官制下 的 最高级别官僚 , 担任马来西亚内阁 的 秘书及首相署的次长。 | ||
+ | *[[曼岛]]布政司是当 地 文官制的首席官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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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2年2月24日 (四) 14:06 的最新修訂
布政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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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政司(Chief Secretary),舊稱輔政司(Colonial Secretary),是英聯邦國家和大英帝國殖民地內不少政府的重要官職,位次於總督,例子有香港布政司和新加坡布政司等。
介紹
最早的輔政司是總督的主要輔佐,職能類似專制君主制國家的宰相。在實施責任政府後,多數輔政司轉為政府部長或廳長之一(較常見的是大致掌管相當於內政大臣的責任),但同時仍舊負責總督與政府之間的協調,在一些地方繼續掌管政府大印(即相當於掌璽大臣的職能)。
20世紀中葉以後,隨着「殖民地」概念逐漸淡出英聯邦憲政結構,許多地方的「輔政司」(Colonial Secretary,「殖民地司」或「殖民地大臣」)改名為「布政司」(Chief Secretary,「領班大臣」)。例如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的輔政司於1959年改稱「布政司」。
此後,隨着眾多前殖民地獨立或廢除君主制,「布政司」職位也紛紛被其他現代官職取代。另一個殖民地香港的布政司在1997年主權移交後改為「政務司司長」(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
布政司的譯名,源於中國古代承宣布政使司之簡稱,明初設置,為掌理一省民政的機構,主官為布政使[1]。
現存布政司
- 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蘭卡的各邦、聯邦屬地和省都設有布政司,都是這些地方首長之下的最高級官職。
- 馬來西亞布政司是文官制下的最高級別官僚,擔任馬來西亞內閣的秘書及首相署的次長。
- 曼島布政司是當地文官制的首席官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