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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布政司'''('''Chief Secretary''') , 舊稱'''輔 政司'''(Colonial Secretary) ,是[[英聯邦]]國家 和[[大英帝國]][[殖民地]]內不少[[ 政府]] 的 重要 官 職 , 位次於[[總督]] ,例 子 有[[香港布 政司]]和[[新加坡布 政 司]] 等。 | |
− | + | ==介紹== | |
+ | 最早的輔政司是总督的主要辅佐 , 职能类似专制君主制国家的[[ 宰相]]。在实施[[责任 政府]] 后,多数輔 政司 转为政府部长或厅长之一(较常见的是大致掌管相当于[[内政大臣]] 的责 任) , 但同时仍旧负 责 总督与 政 府之间的协调,在一些地方继续掌管政府大印(即相当于[[掌玺大臣]]的职能) 。 | ||
− | + | 20世纪中叶以后 , 随着“殖民地”概念逐渐淡 出英 联邦宪 政 结构,许多地方的“輔政司”(Colonial Secretary,“殖民地司”或「殖民地大臣」)改名为“ 布政司 ”(Chief Secretary , “领班大臣”)。例如[[澳大利亚]][[ 新 南威尔士]]的輔政司于1959年改称“布政司” 。 | |
− | 布政 | + | 此后,随着众多前殖民地独立或废除君主制,“ 布政 司”职位也纷纷被其他现代官职取代。另一個殖民地[[ 香港]]的布政 司在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主权移交]]后改为“[[ 政 務司司長]]”(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 。 |
− | 布政使 | + | 布政司的譯名,源於中國古代'''[[承宣 布政使 司]]'''之簡稱 , 明初設置 , 為掌理一[[省]]民政 的 機構 , 主官為[[布政使]]<ref>《[[中華民國教育部|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http://dict.revised.moe.edu.tw/] </ref> 。 |
− | == | + | == 现存布政司== |
+ | *[[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的各[[邦]]、[[联邦属地]]和[[省]]都设有布政司,都是这些地方首长之下的最高级官职。 | ||
+ | *[[马来西亚]]布政司是文官制下的最高级别官僚,担任马来西亚内阁的秘书及首相署的次长。 | ||
+ | *[[曼岛]]布政司是当地文官制的首席官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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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2年2月24日 (四) 14:06 的最新修訂
布政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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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政司(Chief Secretary),舊稱輔政司(Colonial Secretary),是英聯邦國家和大英帝國殖民地內不少政府的重要官職,位次於總督,例子有香港布政司和新加坡布政司等。
介紹
最早的輔政司是總督的主要輔佐,職能類似專制君主制國家的宰相。在實施責任政府後,多數輔政司轉為政府部長或廳長之一(較常見的是大致掌管相當於內政大臣的責任),但同時仍舊負責總督與政府之間的協調,在一些地方繼續掌管政府大印(即相當於掌璽大臣的職能)。
20世紀中葉以後,隨着「殖民地」概念逐漸淡出英聯邦憲政結構,許多地方的「輔政司」(Colonial Secretary,「殖民地司」或「殖民地大臣」)改名為「布政司」(Chief Secretary,「領班大臣」)。例如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的輔政司於1959年改稱「布政司」。
此後,隨着眾多前殖民地獨立或廢除君主制,「布政司」職位也紛紛被其他現代官職取代。另一個殖民地香港的布政司在1997年主權移交後改為「政務司司長」(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
布政司的譯名,源於中國古代承宣布政使司之簡稱,明初設置,為掌理一省民政的機構,主官為布政使[1]。
現存布政司
- 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蘭卡的各邦、聯邦屬地和省都設有布政司,都是這些地方首長之下的最高級官職。
- 馬來西亞布政司是文官制下的最高級別官僚,擔任馬來西亞內閣的秘書及首相署的次長。
- 曼島布政司是當地文官制的首席官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