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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让
出生 1893年
江苏省武进县
国籍 中国
职业 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
知名于 担任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多项领导职务,并出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会长等职

张志让[1]

张志让(1893-1978) 中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江苏省武进县人。早年曾求学于复旦公学,后留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回国后任复旦大学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大学、东吴大学教授。张志让积极投身反帝反封建的大革命洪流,是一名热诚的爱国民主志士。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积极参加抗日救亡活动,为营救爱国人士沈钧儒、邹韬奋等"七君子"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张志让出任复旦大学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先后被选为第一、二、三、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担任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多项领导职务,并出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会长等职。

建国前经历

张志让,号季龙,生于清光绪二十年(1894年),武进人,世居青果巷贞和堂。

民国4年(1915年),张志让毕业于复旦大学,随后就学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德国柏林大学攻读法学。

民国10年回国后,先后任北京大学及上海东吴大学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民国15年,国民革命军北伐,经族弟张太雷介绍,到武汉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工作。在张太雷的引导启发下,对中国共产党有了认识,并积极为党工作。民国20年,"九一八"事变后,他积极参加抗日救亡运动。民国25年,为营救爱国人士沈钧儒等"七君子",他担任辩护律师,同国民党当局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

抗日战争胜利后,他拥护毛泽东主席、中国共产党关于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热情支持国民党统治区的学生运动,积极营救被国民党迫害的进步人士和共产党地下工作人员。[2]

张志让回到上海,仍任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并发起组织"上海各大学民主教授联谊会",团结了近百位教授,被选为主席。在解放战争时期,"大教联"对当时政治局势发表过多次宣言,他总是带头签字,并运用各种方式,进行卓有成效的斗争。解放前夕,在复旦大学做了大量工作,拒绝撤往台湾,把复旦完整地交给了人民。[2] 早年留学美国和德国学习法律,回国后从事法学研究和文化教育工作,曾任北京大学、东吴大学和复旦大学教授。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积极参加抗日救亡活动,为营救爱国人士沈钧儒、邹韬奋等“七君子”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1937年“七·七事变”后,积极主张抗日,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作了许多工作。抗战胜利后,拥护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关于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支持国民党统治区的学生运动,积极营救被国民党迫害的进步人士和中国共产党地下工作人员。

建国后经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张志让出任新中国第一任大法官,并任复旦大学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学院教授,从事法学研究和审判工作。1954年,他参加制订中国第一部宪法。曾多次出席国际性法律会议和进行友好访问。曾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被选为第一、二、三、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历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第二、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委员,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会长、中国-斯里兰卡友好协会会长等职,对法学研究和审判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张志让学识渊博,对历史、诗词也有很深造诣,并精通英文、德文,晚年还学习俄文,能读原著。

张志让是中国著名法学家和杰出的民主战士,他于1978年5月3日病逝于北京。邓小平等中共和国家领导人参加追悼会。[3]

人物贡献

张志让对中国近现代法和法学发展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作为一名法律教育家,张志让长期担任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校法律系教授,为培养法律人才做了许多工作。二是为新中国的立法事业做出了努力。他是1954年宪法的起草小组成员,也是50年代诸多重要的司法文件的起草者。在当时中国法制尚不健全的状态下,张志让为建章立制所起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三是为建立、健全和完善新中国的司法审判制度辛勤工作、殚精竭虑,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自新中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张志让即被任命为副院长,是新中国的第一代大法官。1956年,在我国尚无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张志让接受最高法院的委托,进行"关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调查研究,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方法,来指导各级法院定罪量刑的工作。在张志让的主持下,共组织了23个高级法院的近2万件材料,汇集了建国以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丰富经验。经过反复深入的研讨,听取40多家法院、公安、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形成《关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初步总结》的文件,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下发全国法院执行,在审判实践中起到了刑法和刑诉法的作用。 张志让同志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和民主战士,曾因担任“七君子”的首席辩护律师,同国民党反动派坚决斗争,而得到全国人民的钦敬。解放前他长期担任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复旦《文摘》杂志主编。解放后曾任复旦大学第一届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离开复旦后,一直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反对独裁 并肩战斗

“七七事变”后,张志让应邀参加蒋介石召开的“庐山谈话会”他在开幕会上率先起立发言,慷慨陈词,力主对日抗战。1937年8月13日,上海爆发淞沪战争,张志让在上海各界后援会担任宣传工作。在日军进入租界时,他才迟迟撤离上海,辗转香港抵达武汉,在以郭沫若为厅长的军委会政治部第三厅担任动员工作处的科长,起草了许多宣传全面抗战的的文章或文件。武汉陷落,1938年12月2日,张志让随三厅部分工作人员经长沙、衡阳辗转来到桂林。张志让旅桂期间,先住在桂林行营政治部宿舍,后搬至桂林青年会宿舍20号。张志让生活十分俭朴,几套褪了色而且补了又补的学生装,行装简便,全部装进去也只有一小箱子,很不像一位大学教授的装束。入桂前,张志让是复旦大学教授兼法学院长,夏天不穿袜子,光脚丫,他曾自我嘲笑,说自己是学时髦女子夏天穿高跟鞋不套袜子。平时青菜白开水下饭,偶尔清水面条充饥,遇上三朋四友来了,也只加个把菜,算是好生活了。然而,当时他的收入是不少的,既是《国民公论》、《文摘》、文化供应社等杂志的编辑,又被聘为广西省府顾问兼广西大学教授,还为各报刊杂志撰稿,收入够多的了。然而,他自奉俭朴,敝衣菲食,对于朋友却非常慷慨,只要向他求援,总是有求必应,从不吝惜,如经济上有困难的朋友或青年向他借钱,他从不二话,拉出抽屉,取出一两张汇票,叫他自己去取就是了。张志让个人生活严肃,注意小节。当时,他已是44岁的人了,还没有成亲。朋友们出于关心,想给他介绍个对象,陈此生、胡愈之等都非常热心此事,为他物色了一位女子,是两广监察使李先生的侄女,人长得很标致秀丽,征求他的意见时,他笑而不答,既不拒绝也不表态,朋友们以为他同意了,到后来双方见面时,张先生托辞不去。朋友们猜想大概他是独身主义的了。其实不然,时隔23年之后, 1963年他同何稚芬同志结了婚。那时,他已是古稀之年了,可称晚婚的“楷模”。

张志让主张民主,实施宪政,反对国民党反动派一党独裁统治。他在旅桂期间,先后在《国民公论》、《建设研究》、《文摘》、《救亡日报》《广西日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了大量的文章和著作,从各个不同的角度阐述人民抗战、迅速实施宪政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揭露国民党反动派的政治腐败。1940年2月,延安各界人民成立了宪政促进会,桂林各界民众为了响应延安的号召,于同年5月20日在桂林乐群社正式成立了广西宪政协进会。为了避免国民党顽固派的攻击,特把“促进”改为“协进”,以区别于延安。大会通过了张志让、胡愈之等人起草与李任仁先生定稿的大会宣言。蒋介石对广西宪政协进会的成立和大会宣言,非常恼火,国民党中央党部专电白崇禧、黄旭初及广西省党部,严令禁止广西宪政协进会的活动并要求予以取缔。白崇禧等退却了,然而,张志让和他的朋友们不怕恐吓,坚持斗争,把大会宣言印出来,分发到全国城乡,并且还通过金仲华同志的关系,在香港《星岛日报》上全文发表,给蒋介石当头一棒,长了革命者的志气。

因拒绝加入国民党,宣传组被改组,这时恰巧应已在重庆的复旦大学之邀,回到他在上海工作过的学校。在这期间,周恩来曾数次约他晤谈,鼓励他坚定地站在抗战阵线一边,在中共的领导下开展抗日活动。1945年8月下旬,毛泽东应邀到重庆参加国共谈判期间,特意抽出时间会晤了张志让、陈望道、周谷城等著名人士。深受鼓舞的张志让表示,他将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争取和平、反对内战、反对独裁的方针。

1945年8月31日,张志让和黄炎培、陈翰伯、傅彬然等重庆《宪政》、《文汇周报》、《中学生》等8家杂志的代表集会,决定函请国民党当局废止图书杂志审查制度,并从第二天起拒不送审。此决定一经公诸社会,风起云涌,重庆、成都、昆明、桂林、西安等城市除国民党报刊之外,各报刊纷纷响应。在声势浩大的“拒检运动”冲击下,战时新闻检查和图书杂志审查这两项法西斯检查制度,终于被宣布废除。

1946年中秋节前一日,张志让回到了上海。他根据周恩来的指示,和沈体兰、蔡尚思等积极联络团结民主教授并于这年的10月8日成立了由马寅初、翦伯赞、周谷城等80多人参加的“上海各大学民主教授联谊会” (简称“大教联”),很快发展到80余人,包括马寅初周谷城周予同蔡尚思楚图南郑振铎叶圣陶翦伯赞、杜国庠等一大批著名教授。李正文参加了“大教联”组织,在张志让的支持下,被选为七人干事会成员,分管组织工作。“大教联”的爱国民主活动,在广大群众中产生很大影响。这些活动成为中共中央号召的开辟第二战场、发展第二条战线的组成部分,有力地配合了解放战争的胜利进军。

“大教联”在中共上海地下党的领导下,他们以签名的形式,多次发表了宣言,旗帜鲜明地投入反内战,反饥饿,反法西斯专政斗争。当时,面对国民党政府的威胁恐吓,张志让毫不畏惧,每次发表宣言几乎都由他执笔定稿,并总是由他带头签名。在国民党政府当局制造“五?二○”血案、镇压上海爱国学生时,张志让拍案而起,领导复旦大学教授毅然罢教,在全国爱国民主运动中产生了重大影响。1948年6月,上海市市长吴国桢在上海交通大学演说,指责学生运动。张志让就与进步工商界代表去请张元济、唐文治等社会贤达签名发表致吴国桢的公开信,支持学生开展“反饥饿、反内战、反迫害”运动。地下党的同志亲切地称他为“党外布尔什维克”。

主政复旦

上海解放前夕,国民党当局命令复旦大学迁往台湾,陈立夫亲自动员校长章益,章益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张志让,张志让立即找李正文商量,李要张说服章益,绝不能接受去台湾的命令,想方设法把复旦大学留在上海,迎接解放。张志让和章益是至交,平时关系很好。张和章作了多次交谈,最后终于说服了章益,章毅然拒绝了国民党的撤退命令,把复旦大学完整地留在上海交给了新中国。1949年初,这是张志让终生难忘的日子。他接到中共中央的邀请,要他与一批著名的民主人士到北平出席新政治协商会议。1949年的春节,他从上海去香港,绕道烟台,3月初到达北平。这年的7月29日,张志让被上海市军管委主任陈毅、副主任粟裕任命为复旦大学校务委员会主任(相当于校长)。张志让在北平开会期间,复旦大学校委会想请毛泽东主席题写校名,张志让欣然提笔给毛主席写信,将复旦大学的要求转达毛泽东。过了数月,毛泽东的秘书将装有主席的题字“复旦大学”4字的信封转交给张志让,这已是1950年春了。

鞠躬法苑

1949年6月15日至19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北平成立并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建国的有关事项。对于即将诞生的新中国的名称,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在此前的文件、指示中,一般常用“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称呼。 在筹备会讨论各项文件的过程中,一些代表认为,这个国名太长。著名民主人士黄炎培、张志让提出,“我国国名似可将原拟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简称中华民国或中华民主国。将来进入社会主义阶段即可改称中华社会主义民主国。” 在会议最后一天,出席会议的无党派人士代表、清华政治学系主任张奚若教授发表了第三种意见。他说:“我看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好。有‘人民’就可以不要‘民主’二字,焉有人民而不民主哉?且‘民主’一词Democracy来自希腊字,原意与‘人民’相同。去掉‘民主’二字从下面的解释也是很容易明白的:是共和而非专制,是民主而非君主,是人民而非布尔乔亚的国家。”负责拟定政府方案的新政协筹委会下设第4小组把关于国名的意见归纳了三种名称。小组组长董必武召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起草委员会先后三次开会,逐一讨论国家名称、国家属性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在8月17日第三次会议修正通过的组织法初步草案里,新的国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诞生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国名深深地烙在了亿万中国人民的心上。

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根据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决定,任命被周恩来赞誉为“民主人士左派的旗帜”的沈钧儒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与董必武史良等一起筹划政法部门的人事安排。沈老认为,执法者必须精通法律,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更需要政治坚强,有高深的法律修养和经验丰富的人才担任审判工作。因此,他亲自草拟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条例,同时提议张志让、陆鸿仪、俞钟骆、闵刚侯等法学界著名学者、教授、律师为最高人民法院委员,并以张志让为副院长。张志让三十年如一日,认真学习,辛勤工作,鞠躬法苑。

195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张志让参加了这部宪法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领导下,他还主持审定了许多重要的司法文件,以建立和完善各项审判制度,指导全国法院不断提高司法水平,正确适用法律和政策,搞好审判工作。1956年,在国家尚未颁布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决定,由张志让负责进行“关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调查研究,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方法,来指导各级法院定罪量刑的工作。这是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在他主持下,共组织了23个高级法院的1.92万余件材料,汇集了建国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丰富实践和经验。经过反复深入的研讨,形成《关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初步总结》初稿,发往法院、公安、高等院校等系统的全国40多家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他又殚精竭虑,披阅修改,力求完善。最后经过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下发全国法院。这个“总结”实际上起到了刑法和刑诉法的作用。当时参加具体工作的有王德茂、宋广常、俞钟骆等三个承办小组和袁健、周钰、张向阳、裘灌尘四人组成的文字小组,大家认真细致地进行工作,张志让总负责,他非常注意发挥群策群力集思广益的优势,圆满地完成了任务。他严谨朴实的作风,也给参加这项研究工作的同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今天,当我们把这份材料与1979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对照,便会发现两者无论在罪名还是在刑种上,都有着基本的一致。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就是该法在原则问题上所作的重要规定。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婚姻法》实施后,张志让撰稿由浅入深地阐述了它的三个作用:一,解放了妇女在婚姻上和家庭关系上的束缚。中国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尤其是在最切身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上,一向受着极不平等的待遇和极深重的压迫,这是大家都承认的,她们的不平等和痛苦必须迅速得到解放。妇女的解放不仅是一个于妇女有关的问题,而是一个于整个国家社会的进步有关的问题;妇女解放不仅是于妇女有利,而也是于男子有利的。马列主义的倡导者们早已指出:一个社会妇女的解放是测量那个社会整个解放的尺度。这就是说,一个社会的妇女如果没有得到解放,那个社会也不能真正得到解放,社会解放的程度在以妇女解放的程度来测量。而这并不是简单地将男子的利益和女子的利益对立起来,中国妇女在婚姻上固然没有得到自由,大多数的男子又何曾得到了呢?第二个作用:就是它将普遍创造团结合作、美满兴盛的新家庭,改革封建腐化的旧家庭。过去的所谓一夫一妻制是有名无实的,旧社会的所谓“妾”在有些圈子里是很盛行的,另外还有娼妓、姘居及通奸等等,现在我们婚姻法首先提出“一夫一妻”为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要点,跟着就具体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真正实行了“一夫一妻”制。第三个作用是它将使后一代的中国人者得到应有的教养和保护,使整个民族得以健全发展。保护子女利益是与保护妇女利益同样重要的。

法制贡献

张志让是我国比较早的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法学,对法学造诣较深和从事法律工作实践多年,有丰富经验的法学家。他从1949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时即担任副院长,一直到他1978年4月逝世,在差不多30年期间,积极从事人民法院的各项建设工作,主持审核了大量案件。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沈钧儒、董必武、谢觉哉杨秀峰,为建立健全和完善人民法院的各项制度,总结审判经验,搞好审判监督,做了大量的工作。  =

张志让对中国近现代法和法学发展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作为一名法律教育家,张志让长期担任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校法律系教授,为培养法律人才做了许多工作。二是为新中国的立法事业做出了努力。他是1954年宪法的起草小组成员,也是50年代诸多重要的司法文件的起草者。在当时中国法制尚不健全的状态下,张志让为建章立制所起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三是为建立、健全和完善新中国的司法审判制度辛勤工作、殚精竭虑,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自新中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张志让即被任命为副院长,是新中国的第一代大法官。1956年,在我国尚无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张志让接受最高法院的委托,进行“关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调查研究,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方法,来指导各级法院定罪量刑的工作。在张志让的主持下,共组织了23个高级法院的近2万件材料,汇集了建国以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丰富经验。经过反复深入的研讨,听取40多家法院、公安、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形成《关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初步总结》的文件,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下发全国法院执行,在审判实践中起到了刑法和刑诉法的作用。

参考资料

  1. 个人简历网
  2. 张志让 ,武进档案信息网, 2013-06-12
  3. 张志让,常州市天宁区档案信息网, 201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