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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为保障人体的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执行的标准,如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

强制性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具有法律属性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强制性标准 [1]

外文名 Compulsory Standard

特点 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 [2]

针对 涉及安全卫生方面的进出口商品

执行单位 由标准发布的主管部门执行

形式 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范围

我国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以下几方面的技术要求均为强制性标准:

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

设的其他要求;

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按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要求;

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主要是对有些涉及安全、卫生方面的进出口商品规定了限制性的检验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凡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贸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或国外受货人有愿购证明,也不准放行出口。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不合格的进口商品也不准进口,经检验出证后供有关单位办理退货、索赔。

在我国,进出口商品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

形式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1、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

2、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