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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敌叛变罪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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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敌叛变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方或者敌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敌方控制以后投降敌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的行为方式是投敌叛变,即投奔敌人或者敌方的背叛国家或者政府行为,鉴于此,我们主张,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国家的效忠义务,背离这种义务,实施法定的危害行为,就有可能构成投敌叛变罪。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投敌叛变的行为。投敌就是投奔敌国、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背叛国家。行为的具体表现:

一是投奔到境外的敌对国家及其控制区;

二是投奔国内的敌对方面;

三是通过与境外敌对国家或敌方联络,成为敌方助手,实际上已背叛国家;

四是在战争状态下投奔或投靠已进入境内的敌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且只能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不能构成本罪。外国人策动或帮助中国公民投敌叛变的,应以投敌叛变罪的共犯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危害国家安全[2]的意图。投敌叛变行为,不论是基于危害国家安全而主动叛变投敌,还是受他人策动、勾引、收买或被捕、被俘后经不起考验而投敌,皆不影响本罪构成。如果行为人被捕、被俘而未投降敌人的,不构成本罪。

投敌叛变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从而与不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的偷越国(边)境犯罪严格区别。投敌叛变后,又进行危害国家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实行数罪并罚。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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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瓯海区律师雁楠温州律师所解读投敌叛变罪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