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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敵叛變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投敵叛變罪是指中國公民投奔敵方或者敵對營壘,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於其他原因被敵方控制以後投降敵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本罪的行為方式是投敵叛變,即投奔敵人或者敵方的背叛國家或者政府行為,鑑於此,我們主張,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國家的效忠義務,背離這種義務,實施法定的危害行為,就有可能構成投敵叛變罪。

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投敵叛變的行為。投敵就是投奔敵國、敵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後投降敵人、背叛國家。行為的具體表現:

一是投奔到境外的敵對國家及其控制區;

二是投奔國內的敵對方面;

三是通過與境外敵對國家或敵方聯絡,成為敵方助手,實際上已背叛國家;

四是在戰爭狀態下投奔或投靠已進入境內的敵方,或者被捕、被俘後投降敵人。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且只能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外國公民不能構成本罪。外國人策動或幫助中國公民投敵叛變的,應以投敵叛變罪的共犯論處。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危害國家安全[2]的意圖。投敵叛變行為,不論是基於危害國家安全而主動叛變投敵,還是受他人策動、勾引、收買或被捕、被俘後經不起考驗而投敵,皆不影響本罪構成。如果行為人被捕、被俘而未投降敵人的,不構成本罪。

投敵叛變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從而與不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的偷越國(邊)境犯罪嚴格區別。投敵叛變後,又進行危害國家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要實行數罪併罰。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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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甌海區律師雁楠溫州律師所解讀投敵叛變罪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