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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是为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定。

2020年2月25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经教育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情况

1996年4月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第二十四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发布。

2004年4月13日,教育部发布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发布。

2020年2月25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经教育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相关工作的体制机制。

第五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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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