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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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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是為加強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規定。

2020年2月25日,《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經教育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訂情況

1996年4月5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第二十四號令《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發布。

2004年4月13日,教育部發布的《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令第17號)發布。

2020年2月25日,《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經教育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事業單位、企業等(以下簡稱單位)內部審計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以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活動。

第四條 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和內部審計職業規範,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體制、職責權限、工作機構、人員配備、經費保障、審計結果運用和責任追究等。

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黨組織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健全黨領導相關工作的體制機制。

第五條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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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解讀
我區開展《審計法實施條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