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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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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小型屋宇政策
图片来自hk01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俗称丁屋政策,是香港新界原居民男性后人(即“男丁”)获准在私人土地兴建的房屋,为香港殖民地时期沿用至今的一项政策。

历史介绍

传统以来,新界居民均于村落内或邻近的私人农地或荒地之上兴建房屋居住。而自英国租借新界后,有关的传统一直延续,而以政府向居民批出“建屋牌”或以换地重批的方式进行。及至1970年代政府计划发展新界,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当时的香港政府于1972年12月实施的“小型屋宇政策”,规定年满18岁,父系源自1890年代新界认可乡村[1]居民的男性香港原居民,每人一生可申请一次于认可范围内建造一座最高3层(上限27/8.22米高),每层面积不超过700平方呎的丁屋,无需向政府补地价。

1972年11月29日,新界民政署长的黎敦义在向立法局宣布丁屋政策时,已强调丁屋只是一项中短期措施(interim measures)。目的是希望藉兴建丁屋,让原居民获得环境较佳的居所,因新界当年只有7%房屋是属于正常的永久性房屋,其馀93%统统是老旧村屋、临时性房屋甚至是非法搭建物,故准许原居民兴建丁屋是迫在眉睫。有评论认为这反映丁屋只是临时的恩恤政策,并非承认原居民拥有特权[2]。新界民政署(现合并于民政事务总署)内部解密档案指出港英政府当时因为遗漏“无屋住才可建丁屋”的审批条款,变成男性原居民人人可建丁屋。1977年,新界民政署作出内部检讨,报告指丁屋滥用问题严重,西贡民政专员指西贡有1000个丁屋申请,惟只有很小比例涉及真正住屋需要,风景较佳的西贡区离岛区的丁屋,被市区人士认为是理想度假屋。而丁屋5年禁止转让条款变得无效。

政府同时订立“限制买卖转让条款”,规定拥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转让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请作补地价,并取得地政专员书面同意,才可进行。兴建丁屋的土地,只可是位于新界(包括离岛)的认可村落村界内的“乡村式发展用地”或农地。根据新界乡议局的估计,拥有申建丁屋权利(俗称“丁权”)的男性原居民有24万。

1973年制订的《差饷条例》则规定在乡村范围内的屋宇,包括丁屋,可获豁免缴交差饷。1987年,政府把条例作出修订,丁屋及村屋需取得由地政处发出的豁免纸后,才可兴建。

在1972年至2011年期间,地政总署共批出36,912宗兴建丁屋的申请。

改革及争议

统合丁权

1995年8月,香港政府曾经检讨新界小型屋宇政策。虽然根据《香港基本法》第40条规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传统权益,在香港主权移交后仍然受到保护,但在1997年7月1日前,仍有大量新界原居民向香港地政总署提出兴建丁屋申请,令丁屋申请一直积压。地政总署拟于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新审理丁屋申请程序”,但其后因原居民反对而暂时搁置。

合和实业主席胡应湘曾建议政府实施“丁权证券化”,让拥有兴建丁屋权的原居民,可以将发展权在市场上自由买卖,以增加新界土地供应。

由于香港可供发展的土地越来越少,为了善用土地资源,政府在2006年2月建议放宽地积比率,尝试准许原居民兴建超过3层的丁屋。政府计划先在沙田排头村、上禾𪨶村,及元朗虾尾新村进行试验,兴建高达20层的多层丁屋,预料可提供2000个丁屋单位,希望可解决积压的申请个案,不过建议后来不了了之。长远而言,政府亦正研究“一次性”解决新界男丁兴建丁屋的安排。

反对丁权

据一份撰写于1980年、现已解密的新界民政署(现合并于民政事务总署)内部报告,显示香港政府当年因漏写若无足够居住空间(Not adequately housed),才可获批建丁屋的审批条款,结果因这错误,令新界原居民男丁人人可建丁屋。该报告又指出,丁屋政策实施5年后即1977年,已出现严重滥用问题。

一些非原居民的香港市民,质疑丁屋制度令新界原居民享有特权。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曾表示只有男性可享有丁权的丁屋政策,对女性造成歧视。

2012年,时任发展局长林郑月娥指出新界原居民之丁权,不能无限期维持下去,建议2047年后停止丁屋政策,以2029年为划界线,之后出生之新界男丁不再享有丁权,但其后因原居民反对而搁置[3]

2013年9月12日,《大公报》认为大量内地来港新移民蜂拥而入不是造成香港住房短缺的主要原因,而是香港现有住房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新界原居民大量非法占用土地,以及受到“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的影响。

2015年,“复核王”郭卓坚入禀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就丁屋政策入禀。法官周家明在2019年4月13日颁下判词,裁定涉及政府用地的私人协约方式,或以换地方式批出的丁权违宪,但暂缓执行判决6个月。乡议局对此表示非常遗憾及失望,表示考虑上诉。到2021年1月13日,乡议局最后上诉得直,法庭裁定“私人协约及换地”起丁屋并不违宪,推翻原审法官2019年的裁定。乡议局主席刘业强形容判决是“全胜”,将令建屋量有增无减。政府亦表示欢迎裁决。[4]

参考文献

  1. 认可乡村名册 新界乡议局 (PDF). 
  2. 初推出原称只为中短期. 明报新闻网海外版-明报加西版(温哥华). 2012-01-09 [2012-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2-20). 
  3. End small-house policy, says Lam.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012-06-12. 
  4. 朱棨新. 丁权案上诉|政府及乡议局得直 私人协约或换地方式建屋无违宪. 香港01. 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