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修訂間的差異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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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存在普遍性和局部性的问题,在 法律的适用上,如果 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有冲突,虽然从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出发,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法规,但是 司法实践中需要提请国务院裁定适用问题。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也需要国务院裁定解决。 | 由于存在普遍性和局部性的问题,在 法律的适用上,如果 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有冲突,虽然从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出发,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法规,但是 司法实践中需要提请国务院裁定适用问题。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也需要国务院裁定解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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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enter>2020年卫生法规</cente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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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enter>法规 第一讲</cente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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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0年4月24日 (五) 16:28 的修訂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目錄
相關名詞
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並 修改。
基本法律
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並修改,如 刑法、 民法通則、 經濟法等。
其他法律
(或稱:一般法律或 普通法律,是指「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修改。
行政法規
由 國務院制定並修改。
地方性法規
由各省、 直轄市以及省政府所在的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並修改,不得與最高 法規相衝突。
自治條例
由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並修改。
部門規章
由 國務院各部、委、總局、局、辦、署經國務院批准制定的一種在本部門管轄範圍內有效的低層次法律,與地方性法規、 自治條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衝突解決
由於存在普遍性和局部性的問題,在 法律的適用上,如果 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有衝突,雖然從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原則出發,應當優先適用地方法規,但是 司法實踐中需要提請國務院裁定適用問題。部門規章之間的衝突也需要國務院裁定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