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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江苏商会'''成立于2007年5月19日,现有会员单位1505家。组织机构设:秘书处、宣传部、商务联络部、法务部、会员部、财务部,下辖金昌、平凉、天水、武威、酒泉、张掖、陇南7个分会。 | + | '''甘肃省江苏商会'''[[ 成立]] 于2007年5月19日,现有会员单位1505家。[[ 组织]] 机构设:秘书处、宣传部、商务联络部、法务部、会员部、财务部,下辖金昌、平凉、天水、武威、酒泉、张掖、陇南7个分会。 |
==机构简介== | ==机构简介== | ||
− | 行业主要分布在:房地产、金融、物流、生物科技、化工、商贸、法律、农业、金属制品业、住宿与餐饮业、社会福利业、建筑与安装工程、装修工程、通信工程、消防工程等领域。2011年8月成立商会党支部,现有正式党员33名(不含分会)。2019年12月成立甘肃省江苏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先后被全国工商联评为“四好商会”、被江苏省工商联表彰为 “五好”江苏商会,被甘肃省工商联评为2018年“四好”商会;连续三年被甘肃省政府评为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省民政厅授予甘肃省社会组织抗震救灾“先进集体”称号;被省工商联连续多次评为“民企陇上行”活动专项工作先进商会;被中共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党工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 | + | 行业主要分布在:[[ 房地产]] 、金融、物流、生物科技、化工、商贸、法律、[[ 农业]] 、金属制品业、住宿与餐饮业、社会福利业、建筑与安装工程、装修工程、通信工程、消防工程等领域。2011年8月成立商会党支部,现有正式党员33名(不含分会)。2019年12月成立甘肃省江苏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先后被全国工商联评为“四好商会”、被江苏省工商联表彰为 “五好”江苏商会,被甘肃省工商联评为2018年“四好”商会;连续三年被甘肃省政府评为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省民政厅授予甘肃省社会组织抗震救灾“先进集体”称号;被省工商联连续多次评为“民企陇上行”活动专项工作先进商会;被中共[[ 兰州市]] 城关区白银路街道党工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 |
==甘肃省江苏商会章程== | ==甘肃省江苏商会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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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商会的名称:甘肃省江苏商会 | 第一条 商会的名称:甘肃省江苏商会 | ||
− | 第二条 商会性质:由在甘肃省内的江苏籍企业、工商业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全省性民间社会团体法人。 | + | 第二条 商会性质:由在甘肃省内的[[ 江苏]] 籍企业、工商业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全省性民间社会团体法人。 |
− | 第三条 商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甘肃省政府制定的各项地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在甘江苏籍企业的权益,促进江苏和甘肃的经济合作,甘肃省江苏商会不涉及任何方式的政治性活动和其他事宜,为构建和谐甘肃做贡献。 | + | 第三条 商会宗旨: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甘肃省政府制定的各项地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在甘江苏籍企业的权益,促进江苏和甘肃的经济合作,甘肃省江苏商会不涉及任何方式的政治性活动和其他事宜,为构建和谐甘肃做贡献。 |
− |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管理单位甘肃省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 |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管理单位甘肃省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甘肃省民政厅]] 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 | 第五条 商会住所:注册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9号陇鑫大厦19楼。 | + | 第五条 商会住所:注册办公地址,甘肃省[[ 兰州市]] 城关区庆阳路169号陇鑫大厦19楼。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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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甘肃省江苏商会的业务范围: | 第六条 甘肃省江苏商会的业务范围: | ||
− | (一)大力发展非公经济,招商引资,鼓励会员在甘肃积极创办实业,为繁荣甘肃市场、促进甘肃与江苏两地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 + | (一)大力发展非公经济,招商引资,[[ 鼓励]] 会员在甘肃积极创办实业,为繁荣甘肃市场、促进甘肃与江苏两地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
− | (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构建甘肃与江苏两地信息渠道,促进会员与省内外社团、企业的联系与合作; | + | (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构建甘肃与江苏两地[[ 信息]] 渠道,促进会员与省内外社团、企业的联系与合作; |
− | (三)发挥商会的纽带作用,架起政府和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为政府实施经济的宏观管理发挥积极的作用; | + | (三)发挥商会的纽带作用,架起政府和企业之间沟通的[[ 桥梁]] ,为政府实施经济的宏观管理发挥积极的作用; |
− | (四)为会员单位搞好各项服务,做到公平、公正、自律。鼓励会员发扬爱国、敬业、守法的精神,维护商业道德和信誉,文明经商,讲究职业道德; | + | (四)为会员单位搞好各项服务,做到公平、公正、自律。[[ 鼓励]] 会员发扬爱国、敬业、守法的精神,维护商业道德和信誉,文明经商,讲究职业道德; |
(五)引导会员多做爱国家、爱家乡、爱西北、爱甘肃的工作,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 (五)引导会员多做爱国家、爱家乡、爱西北、爱甘肃的工作,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 ||
− | (六)通过各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专业人才,并努力为会员寻找项目合作伙伴,提高经济效益; | + | (六)通过各种形式为会员单位[[ 培训]] 专业人才,并努力为会员寻找项目合作伙伴,提高经济效益; |
− | (七)开展会员之间的经济、技术、信息交流活动,提高会员企业效益; | + | (七)开展会员之间的经济、[[ 技术]] 、信息交流活动,提高会员企业效益; |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办的事项。 |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办的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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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 员=== | ===第三章 会 员=== | ||
− | 第七条 甘肃省江苏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为在甘江苏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甘江苏籍的个体工商业者;团体会员为在甘各地的江苏籍商会和行业商会)。 | + | 第七条 甘肃省江苏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 团体]] 会员(单位会员为在甘江苏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甘江苏籍的个体工商业者;团体会员为在甘各地的江苏籍商会和行业商会)。 |
申请加入商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申请加入商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 + | (一)拥护本会的[[ 章程]] ; |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
− | (三)在甘肃省内从事经济活动的、业绩和信誉良好的江苏籍企业、工商业者和江苏籍企业驻甘机构以及 | + | (三)在甘肃省内从事经济活动的、业绩和信誉良好的江苏籍[[ 企业]] 、工商业者和江苏籍企业驻甘机构以及 |
− | 在甘各地江苏籍商会和行业商会; | + | 在甘各地江苏籍商会和[[ 行业]] 商会; |
(四)热爱西北、热爱甘肃,愿为甘肃经济建设做贡献。 | (四)热爱西北、热爱甘肃,愿为甘肃经济建设做贡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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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入会申请书;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
− | + | [[ 理事会]] 授权的机构审核通过; | |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核发会员证。 |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核发会员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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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
− | 参加本商会的活动,如参加本商会召开的各类会议和获悉各类报告; | + | 参加本商会的活动,如参加本商会召开的各类[[ 会议]] 和获悉各类报告; |
− | 优先获得本商会服务的权利; | + | 优先获得本商会[[ 服务]] 的权利; |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
− | 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 + | 入会自愿,退出[[ 自由]] ; |
对商会的决议和统一部署有不同的看法,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保留申辩权; | 对商会的决议和统一部署有不同的看法,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保留申辩权; | ||
− | (七)可以要求商会对生产技术、科研或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利于企业的情况进行诊断、指导并提出意见。 | + | (七)可以要求商会对[[ 生产技术]] 、科研或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利于企业的情况进行诊断、指导并提出意见。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
第87行: | 第87行: | ||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 ||
− | 向本商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 + | 向本商会提供有关[[ 信息]] 、资料、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
− | 支持本商会的工作,协作完成年度报告,提出改进商会工作的建议; | + | 支持本商会的工作,协作完成年度报告,提出改进商会[[ 工作]] 的建议; |
按照已经通过的商会章程和商会的决议行事。 | 按照已经通过的商会章程和商会的决议行事。 | ||
第97行: | 第97行: |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 ||
− |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对于严重损 | + |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 章程]] 的行为,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对于严重损害甘肃省江苏商会的利益或未缴纳会费的会员,甘肃省江苏商会理事会将做出开除决定。如有异议,在接到甘肃省江苏商会[[ 理事会]] 决定通知后的一个月,可将申诉报告呈递到甘肃省江商会的注册办公室,并由甘肃省省江苏商会会员代表大会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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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 ||
− |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甘肃省江苏商会会员代表大会。 | + |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甘肃省江苏商会会员[[ 代表]] 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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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8日 (三) 16:24的版本
甘肃省江苏商会成立于2007年5月19日,现有会员单位1505家。组织机构设:秘书处、宣传部、商务联络部、法务部、会员部、财务部,下辖金昌、平凉、天水、武威、酒泉、张掖、陇南7个分会。
机构简介
行业主要分布在:房地产、金融、物流、生物科技、化工、商贸、法律、农业、金属制品业、住宿与餐饮业、社会福利业、建筑与安装工程、装修工程、通信工程、消防工程等领域。2011年8月成立商会党支部,现有正式党员33名(不含分会)。2019年12月成立甘肃省江苏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先后被全国工商联评为“四好商会”、被江苏省工商联表彰为 “五好”江苏商会,被甘肃省工商联评为2018年“四好”商会;连续三年被甘肃省政府评为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省民政厅授予甘肃省社会组织抗震救灾“先进集体”称号;被省工商联连续多次评为“民企陇上行”活动专项工作先进商会;被中共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党工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
甘肃省江苏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的名称:甘肃省江苏商会
第二条 商会性质:由在甘肃省内的江苏籍企业、工商业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全省性民间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商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甘肃省政府制定的各项地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在甘江苏籍企业的权益,促进江苏和甘肃的经济合作,甘肃省江苏商会不涉及任何方式的政治性活动和其他事宜,为构建和谐甘肃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管理单位甘肃省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住所:注册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9号陇鑫大厦1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甘肃省江苏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大力发展非公经济,招商引资,鼓励会员在甘肃积极创办实业,为繁荣甘肃市场、促进甘肃与江苏两地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构建甘肃与江苏两地信息渠道,促进会员与省内外社团、企业的联系与合作;
(三)发挥商会的纽带作用,架起政府和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为政府实施经济的宏观管理发挥积极的作用;
(四)为会员单位搞好各项服务,做到公平、公正、自律。鼓励会员发扬爱国、敬业、守法的精神,维护商业道德和信誉,文明经商,讲究职业道德;
(五)引导会员多做爱国家、爱家乡、爱西北、爱甘肃的工作,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六)通过各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专业人才,并努力为会员寻找项目合作伙伴,提高经济效益;
(七)开展会员之间的经济、技术、信息交流活动,提高会员企业效益;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甘肃省江苏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为在甘江苏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甘江苏籍的个体工商业者;团体会员为在甘各地的江苏籍商会和行业商会)。
申请加入商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甘肃省内从事经济活动的、业绩和信誉良好的江苏籍企业、工商业者和江苏籍企业驻甘机构以及
在甘各地江苏籍商会和行业商会;
(四)热爱西北、热爱甘肃,愿为甘肃经济建设做贡献。
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通过;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益: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商会的活动,如参加本商会召开的各类会议和获悉各类报告;
优先获得本商会服务的权利;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对商会的决议和统一部署有不同的看法,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保留申辩权;
(七)可以要求商会对生产技术、科研或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利于企业的情况进行诊断、指导并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向本商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支持本商会的工作,协作完成年度报告,提出改进商会工作的建议;
按照已经通过的商会章程和商会的决议行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对于严重损害甘肃省江苏商会的利益或未缴纳会费的会员,甘肃省江苏商会理事会将做出开除决定。如有异议,在接到甘肃省江苏商会理事会决定通知后的一个月,可将申诉报告呈递到甘肃省江商会的注册办公室,并由甘肃省省江苏商会会员代表大会裁定。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甘肃省江苏商会会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