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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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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劳动是“社会劳动”的对称。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生产商品的劳动所具有的私人性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存在的两个基本经济条件是社会分工生产资料私有制。生产资料私有制使商品生产成为私人的事情,生产商品的劳动便直接成为私人劳动; 社会分工使商品生产者各自专门从事某一种生产,并且是为他人的需要而生产。这种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又使每个商品生产者的劳动都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劳动的性质。所以,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二重性质。[1]


【释义】: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生产商品的劳动所具有的私人性质。与“社会劳动”是一对矛盾。在私有制商品经济中,商品生产是生产者私人的事,生产什么、如何生产,都由生产者自己决定,产品归生产者私人占有和支配,耗费在商品生产上的劳动,直接表现为私人劳动。只有在商品出售时,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才被社会承认,即转化为社会劳动

个别劳动和私人劳动的区别

个别劳动是指个体或个人为了满足自身或他人的需要而进行的劳动活动。这种劳动是基于个体的自愿行为,个体可以选择自己从事的劳动内容和方式,也可以自主决定劳动的时间和地点。

私人劳动是指个体或个人在私人领域从事的劳动活动。这种劳动是在私人范围内进行的,不受公共机构或组织的控制和监督。

私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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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体现

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生产商品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是不能直接进行量的比较的,只有将具体劳动还原为抽象劳动,也就是从具体劳动中抽象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才能进行量的比较。

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源于商品生产的社会条件。商品生产的出现,是因为具备了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私有制这样两个条件。于是产生了具有个人性质的个人劳动和具有社会性质的社会劳动。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了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双重性质。

私人劳动首先表现为具体劳动,它只有通过商品交换才能实现使用价值,才能得到社会承认,这时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但在商品的交换过程中,各种具体劳动由于不同性质而无法进行量的比较并确定交换的比例,客观上就要求必须抛开劳动的具体特点。

单纯进行一般人类劳动耗费的比较,这就只能具体劳动还原为抽象劳动。即具体劳动能否还原为抽象劳动,在根本上取决于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能否实现统一。

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是矛盾的。生产商品的劳动虽然具有社会性,是社会劳动,但它在生产过程中却直接是私人劳动,这种劳动最后能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能不能构成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并不取决于他本人,而取决于别的商品生产者对其劳动的需要,即取决于社会,这就是矛盾。

具体地说,社会分工是一个自然形成的生产机体,它的纤维在商品生产者的背后交织在一起,而且在继续不断地交织下去。他的劳动可能继续是社会分工的一部分,可能是社会分工发展所需要的,但也可能已经全部地和部分地被另一种劳动所排挤。

然而,在私有制的条件下,由于生产是在竞争和无政府状态之下进行的,商品生产者在直接生产过程中是无法确切地知道和估计社会对各种劳动的需要的。因此,私人劳动要符合社会的需要,构成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就不能不带有盲目性和偶然性,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也就不能不存在着矛盾。

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什么?

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矛盾是生产商品。

生产商品的劳动虽然具有社会性,是社会劳动,但它在生产过程中却直接是私人劳动,这种劳动最后能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能不能构成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并不取决于他本人,而取决于别的商品生产者对其劳动的需要,即取决于社会,这就是矛盾。

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

劳动产品采取商品的形式,劳动采取价值的形式,这是由个别劳动(私有制条件下为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的。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对立在商品生产中表现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对立,进而产生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

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商品内在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私人劳动同时必须表现为直接社会劳动的对立,特殊的具体劳动同时指示当做抽象的一般的劳动的对立,物的人格化和人格的物化的对立——这种内在矛盾在商品形态变化的对立中取得了发展的运动的形式。”

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商品经济内在矛盾的根源。

视频

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与私有制

[1]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