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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心房
圖片來自pinterest

空心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上的空置房屋(部分地方将“空心房”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的俗称。2010年代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地农村开展了拆除“空心房”的工作。

拆除标准

2010年代起,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特别是土地财政的需要,拆除空心房的工作在中国各地方政府的推进下陆续展开。其做法一般是将农村闲置房屋(即所谓“空心房”)拆除后,分成两种情况:

  1. “空心房”所占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原土地使用者(即农村村民各户)所有,可以耕种也可用于种菜等其他用途,但不得在原基础上建房。
  2. 村集体将“空心房”所占的宅基地收回,复垦为耕地,对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由此减少了农村建设用地,由地方政府以增减挂钩的方式纳入建设用地指标,从而缓解城镇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压力[1]。这是说,各地方的用地计划指标中,通过拆除“空心房”,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属于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按照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地方的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相应增加,从而为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提供所需的城镇建设用地。地方政府通常借此占用城镇周边的耕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

由此可见,第2种方式是地方政府拆除“空心房”的主要动力。但是农村村民很少有人愿意将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因此在不少地方,政府在第2种方式中增加对农村村民利益的照顾,比如将复垦后的土地使用、管理权无偿交给原土地使用者(即原宅基地使用权拥有者),以促使他们将宅基地交还村集体。而在第1种方式中,地方政府在土地指标上没有获益,所以第1种方式一般是在第2种方式难以推行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一种权宜之计,其目的还是要推行第2种方式。

历史

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可见,空宅基地的土地可由集体收回。而另一方面,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要不坍塌灭失,就不会被收回。

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此后在2004年的修订中,该条未变[2]。根据该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应退还给村集体。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