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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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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心房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宅基地上的空置房屋(部分地方將「空心房」的範圍進一步擴大)的俗稱。2010年代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各地農村開展了拆除「空心房」的工作。

拆除標準

2010年代起,隨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深入,特別是土地財政的需要,拆除空心房的工作在中國各地方政府的推進下陸續展開。其做法一般是將農村閒置房屋(即所謂「空心房」)拆除後,分成兩種情況:

  1. 「空心房」所占的宅基地的使用權仍歸原土地使用者(即農村村民各戶)所有,可以耕種也可用於種菜等其他用途,但不得在原基礎上建房。
  2. 村集體將「空心房」所占的宅基地收回,復墾為耕地,對土地使用者進行補償。由此減少了農村建設用地,由地方政府以增減掛鈎的方式納入建設用地指標,從而緩解城鎮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不足的壓力[1]。這是說,各地方的用地計劃指標中,通過拆除「空心房」,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屬於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按照增減掛鈎(城鎮建設用地增加和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鈎)的方式,地方的城鎮建設用地指標相應增加,從而為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提供所需的城鎮建設用地。地方政府通常藉此占用城鎮周邊的耕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

由此可見,第2種方式是地方政府拆除「空心房」的主要動力。但是農村村民很少有人願意將宅基地交還村集體。因此在不少地方,政府在第2種方式中增加對農村村民利益的照顧,比如將復墾後的土地使用、管理權無償交給原土地使用者(即原宅基地使用權擁有者),以促使他們將宅基地交還村集體。而在第1種方式中,地方政府在土地指標上沒有獲益,所以第1種方式一般是在第2種方式難以推行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的一種權宜之計,其目的還是要推行第2種方式。

歷史

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註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可見,空宅基地的土地可由集體收回。而另一方面,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要不坍塌滅失,就不會被收回。

1998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此後在2004年的修訂中,該條未變[2]。根據該規定,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應退還給村集體。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