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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用途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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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用途建筑物,是香港1950年代1960年代一种盛行的楼宇种类,通常会商住工业并用。

历史说明

“综合用途建筑物”这名称可追溯到香港《建筑物条例》1950年代用来形容结合工业、商业和住宅用途的楼宇。

综合用途建筑物在香港的1950至1960年代特别蓬勃,有三个主要原因:

  1.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香港的资本主义提供了平台资本家在香港发展工业;
  2. 1950年代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受到贸易制裁,港英政府决定把香港的经济模式由转口港转型制造业[1]
  3. 综合用途建筑物能满足突然急增的住宅工业的物业需求,而且还在初期阶段,所以当时数量有增无减。

建筑规格

  • 香港《建筑物条例》定义“综合用途建筑物”为“部分是供居住而建”及“部分是为居住以外用途而建”的建筑物[2]
  • 高度等于10层或以上的的建筑物需同时加装升降机,因此当时兴建的综合用途建筑物通常会以此为限以减低成本;
  • 因为当时启德机场飞机升降的缘故,九龙半岛的各种建筑物在高度上亦有限制。

参考文献

  1. 卡夫卡. 何谓街角楼?. 信报. 2010-12-23 [2018-08-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8-20). 
  2. 屋宇署. 第123章 《建筑物条例》. 电子版香港法例. 1983 [2018-08-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