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欢迎当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实资料,洗刷冤屈,终结网路霸凌。

职掌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跳转至: 导航搜索

职掌(Position)职务上掌管;掌管。

    • 《晋书·乐志下》:“ 伯益 佐 ,职掌山与川。” 明 刘若愚 《酌中志·内臣职掌纪略》:“司礼监提督一员,秩在监官之上,于本衙门居住,职掌古今书籍、名画、册叶、手卷、笔墨砚、绫纱绢布,纸札,各有库贮之。
    • ” 清 李渔 《蜃中楼·传书》:“公侯还低似他,难道是藩王不成?这等职掌何事?” 鲁迅 《朝花夕拾·无常》:“凡是神,在 中国 仿佛都有些随意杀人的权柄似的,倒不如说是职掌人民的生死大事的罢,就如城隍和 东岳大帝 之类。”
  • 指所主管之事;职务。
    • 《晋书·纪瞻传》:“臣之职掌,户口租税,国之所重。”《醒世恒言·汪大尹火焚宝莲寺》:“本寺住持,法名 佛显 ,以下僧众,约有百馀,一个个都分派得有职掌。”
    •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二编第二章第七节:“交易官又称均官,职掌是平均物价,抑制商贾囤积居奇。”
  • [职掌]百科解释:职掌是一个汉字词语,意思是职务上掌管。
    • 1. 负责掌管。【例】她是班上的总务,职掌班上所有的财务。
    • 2. 职务。【例】他身为社区管理员,维护社区内的安全是他的本分职掌。

中央机关权限、职掌及重要职务设置

  •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四章机关权限、职掌及重要职务设置:
  • 第 14 条-上级机关对所隶属机关依法规行使指挥监督权。
    • 不相隶属机关之指挥监督,应以法规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 第 15 条-二级机关及三级机关于其组织法律规定之权限、职掌范围内,基于管辖区

域及基层服务需要,得设地方分支机关。

  • 第 16 条-机关于其组织法规规定之权限、职掌范围内,得设附属之实(试)验、检

验、研究、文教、医疗、社福、矫正、收容、训练等机构。

  • 第 17 条-机关首长综理本机关事务,对外代表本机关,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人员。
  • 第 18 条-首长制机关之首长称长或主任委员,合议制机关之首长称主任委员。但机

关性质特殊者,其首长职称得另定之。

    • 一级、二级机关首长列政务职务;三级机关首长除性质特殊且法律有规定得列政务职务外,其馀应为常务职务;四级机关首长列常务职务。
    • 机关首长除因性质特殊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应为专任。
  • 第 19 条-一级机关置副首长一人,列政务职务。
    • 二级机关得置副首长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应列常任职务,其馀列政务职务。
    • 三级机关以下得置副首长一人或二人,均列常任职务。
  • 第 20 条-一级机关置幕僚长,称秘书长,列政务职务;二级以下机关得视需要,置

主任秘书或秘书,综合处理幕僚事务。

    • 一级机关得视需要置副幕僚长一人至三人,称副秘书长;其中一人或二人得列政务职务,至少一人应列常任职务。
  • 第 21 条-独立机关合议制之成员,均应明定其任职期限、任命程序、停职、免职之

规定及程序。但相当二级机关之独立机关,其合议制成员中属专任者,应先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之;其他独立机关合议制成员由一级机关首长任命之。

    • 一级机关首长为前项任命时,应指定成员中之一人为首长,一人为副首长第一项合议制之成员,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数以五人至十一人为原则,具有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一定比例。[1]

法务部部分单位业务职掌

  • 业务职掌--综合规划司:
    • 1、年度施政方针、年度施政计画、中程施政计画、先期作业、中长程个案计画之研拟、规划及协调。
    • 2、施政报告、重大个案计画之管制、考核及评估。
    • 3、研究发展工作之规划、研析、推动及管考。
    • 4、行政革新、行政效能与为民服务工作之策划、研析、推动、督导及考核。
    • 5、出国报告、政府出版品之规划、执行、审核及评估。
    • 6、矫正署业务之联系及协调。
    • 7、其他跨单位之综合规划事项。
  • 业务职掌--法制司:
    • 1、本部立法计画之审议及汇办。
    • 2、本部法规动态之统计、管制、搜集及汇办。
    • 3、本部各单位办理法规事务之协助。
    • 4、行政院及其所属机关法规研拟制(订)定、修正、废止之法制协助。
    • 5、出席相关机关召集之法规研议、审查及协商会议。
    • 6、人权保障业务之推动、协调及联系。
    • 7、本部诉愿案件之处理、调查、审议、决定及行政诉讼。
    • 8、其他有关法制业务事项。
  • 业务职掌--法律事务司掌理事项如下:
    • 1、民法、信托法规、财团法人法规制(订)定、修正之研拟、解释、推 动及执行。 **2、行政程序法规、行政罚法规、行政执行法规、国家赔偿法规制(订) 定、修正之研拟、解释、推动及执行。
    • 3、政府资讯公开法规制(订)定、修正之研拟、解 释、推动及执行。
    • 4、乡镇市调解法规、仲裁法规制(订)定、修正之研拟、解释、推动、 执行、业务之指导及监督。
    • 5、各机关适用法规之谘商。
    • 6.、行政执行署业务之联系及协调。
    • 7、各级检察机关协助处理国家赔偿事件业务之督导、考核。
    • 8、其他有关法律事务事项。
  • 业务职掌--检察司掌理事项如下:
    • 1、刑事法规制(订)定、修正之研拟与行政院及其所属机关制(订)定、修正、适用刑事法规之谘商。
    • 2、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之法律研拟、审议及发给证明。
    • 3、检察官调度司法警察、参与民事、非讼事件及犯罪被害人补偿事件之监督。
    • 4、刑事侦查、实行公诉、刑事执行之监督及执行死刑之签核。
    • 5、检察制度及检察人事之兴革研究。
    • 6、检察官出国进修、考察之规划及执行。
    • 7、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及行政业务之检查、调查及监督。
    • 8、律师及法医师法规之制(订)定、修正、证照审核与律师相关业务之管理及监督。
    • 9、调查局、司法官学院、法医研究所、廉政署业务联系及协调。
    • 10、其他有关检察行政事项。[2]

参考来源

  1.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 全国法规料库. 2010-02-03 [2020-12-28] (中文). 
  2. 组织架构. 法务部全球讯网. 2011-12-23 [2020-12-28]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