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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警备总司令部
图片来自gov

台湾警备总司令部(简称台湾警备总部警备总部警总)是中华民国政府曾在台湾设置的一个公共安全维护机关,隶属于中华民国国防部,为中华民国国军的分支,在战后便成立。其权责职司戒严地区卫戌、保安、后备军事动员、文化审核检查、入出境管制、邮电检查、电话通讯监查定位监听等任务,因任务兼具治安(包括出入境管理)、民事防护、军事动员及情报治安色彩,在台湾戒严时期是当时台湾的八大情治系统之一(法务部调查局国防部情报局国防部宪兵司令部调查组、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国防部总政治作战部中国国民党大陆工作会内政部警政署中华民国国家安全局)。1992年,警总改制为海岸巡防司令部,成为现今国防部后备指挥部海洋委员会海岸巡防署之前身。

中华民国在实施紧急状态戒严的地区设置警备机关,为中华民国国军的一个分支。历来的警备机关之名称不一,或称戒严司令部、保安司令部、卫戍司令部等,任务庞杂,但皆“支前安后”。国共内战时,中华民国政府将全国分为若干绥靖区,设立剿匪总司令部警备司令部,依据《戒严法》第二条:“戒严地域分为二种:一、警戒地域:指战争或叛乱发生时受战争影响应警戒之地区。二、接战地域:指作战时攻守之地域。警戒地域或接战地域,应于时机必要时,区划布告之。”

戒严地区之任务由当地部队(剿匪总司令部军政长官公署绥靖公署等,常以剿总为最高单位)划分警戒区与接战区(绥靖区,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改称“作战区”),并由警备部队于警戒区实施军事管制,但警备单位之设定并无明确法源,仅依赖军事命令设立,因此解除台湾省戒严令及废除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1] 后,警备总部成为黑机关,后来继承之“军管部暨海岸巡防司令部”也成为黑机关,直到海巡三法及相关法令通过后才解决。典型情况下,一个警备司令部下管若干警备区。

沿革

作为战区警戒地之台湾,亦设有“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最早为接受日本投降而设立于重庆。1945年9月,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于重庆市成立,任务是负责遣返日本在台战俘、接收台湾与维持台湾治安,首任总司令为陈仪。这是警总的最早前身。1947年,更名为台湾全省警备总司令部,由彭孟缉中将出任总司令,正式于台北市办公。第一号命令是《台湾省戒严令》。

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将台湾全境分为5个戒严区:

中央政府在1949年退守台湾后,当时由数个军事单位(台湾防卫总司令部、台北卫戌总司令部、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台湾省民防司令部)负责台湾内部安全,因各单位事权重叠、功能矛盾,为统一事权,当时中央政府高层乃将几个单位在业务、人员进行合并,成立“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兼“台湾军管区司令部”。1949年初,台湾全省警备总司令部改为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由陈诚任总司令,彭孟缉为副总司令。5月20日,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宣布全省戒严,任命彭孟缉为保安司令。

1950年12月23日,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为加强社会秩序管制,订定《台湾省取缔流浪儿童暂行办法》,以台北市为试验区,“由警察局及宪兵团会同办理。”

1958年5月,陆军总司令部将戒严业务转移至新成立之警备总部,迁至东本愿寺,将“台湾防卫总司令部”、“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台湾省民防司令部”及“台北卫戌总司令部”合并编成台湾警备总司令部,以原台北卫戌总司令黄镇球上将为台湾警备总司令。8月,任黄镇球为总统府参军长黄杰上将接任台湾警备总司令。

1964年7月1日,国防部调整后备军人动员体制,裁撤国防部动员局,成立台湾军管区司令部;台湾军管区司令由台湾警备总司令兼任,高司机关双全衔为“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台湾军管区司令部”。

1977年,国防部实施“靖安一号”专案,宪兵司令部纳编原警备总部北、中、南三个警备营为宪兵第239、240、241营。

1991年,动员戡乱时期终止,时任国防部部长陈履安反对时任台湾警备总司令周仲南上将之提议,周仲南提议将警总改制为参考以色列编制的“安全防卫司令部”。国防部藉周仲南出国考察之际,在1992年8月1日发布命令,将警总改制为海岸巡防司令部(简称“海巡部”),全衔为“台湾军管区司令部暨海岸巡防司令部”。1992年,全衔删除“台湾”两字。

2000年,海巡部将部分业务移至新成立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全衔改为“军管区司令部”,之后又经过多次改制,成为今日之国防部后备指挥部。以历史沿革而言,后备指挥部继承警总之历史,海巡署则被视为新司法警察单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