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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和案
图片来自ettoday

苏建和案,又称三死囚案,或以受害者姓名称为吴铭汉夫妇命案、吴宅血案,是1990年代台湾苏建和、刘秉郎及庄林勋三人被以“结伙强盗、强奸、杀人”等罪名宣判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

2003年1月13日,三人曾一度被台湾高等法院由死刑改判无罪,但在2007年6月29日台湾高等法院又改判死刑。中华民国最高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撤销死刑判决,发回更审

2010年11月12日,高等法院的再更二审再度判决无罪,但最高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撤销无罪判决,发回高等法院更审。

2012年8月31日,高等法院的再更三审判决无罪,依刑事妥速审判法的规定,检察官不得上诉,本案定谳。

本案部分承办人员因办案方法涉及刑求而遭检察官侦查,但后获不起诉处分。这个案件促使许多人重视中华民国刑事诉讼制度及警察制度的改善。另外,本案也堪称中华民国司法史上最受瞩目及最具争议性的案件之一,历经多任法务部长均未批准死刑执行令,是首件由检察总长提起3次非常上诉及死刑判决再审后改判无罪,但经上诉发回又改判死刑的刑事案件,也是首件判处死刑后未收押被告的案件。

本案件于2012年被改编成廉政英雄戏剧系列剧情。

案件经过

案发

1991年(民国80年)3月24日,台北县汐止镇(今新北市汐止区)发生吴铭汉、叶盈兰夫妇命案。检察官崔纪镇勘验笔录上记载之证物:厨房中菜刀及菜刀上的毛发,以及血指纹印三枚;浴室中毛发数根。

命案发生后,被害人家属;吴铭汉之子吴东谚罹患肌肉萎缩症,2000年后甚至只能靠呼吸器生存。由于过去很多报导指出,受害夫妇的儿子吴东谚(当时6岁)因为目击父母遇害后的惨状,所以才会全身瘫痪、卧病在床。(吴东谚自己本人说这是先天,与本案无关)而另一种的报导指出案发当时的状况是,吴东谚和他的姊姊看到血从房间门缝流出来,马上通知他们的伯母来处理,伯母也马上将小孩带开并且通知警察到现场。台湾舆论普遍认为,吴东谚其病情是因为亲眼目睹父母遇害现场惊吓过度才罹患该症状,可是根据现代医学,几乎所有的肌肉萎缩症都是因为基因缺陷造成[1],因此这个报导被认为不太合理,且吴东谚本人也在2009年的纪录片《自由的滋味》中证实,媒体所言“因看到父母被杀害而得到肌肉萎缩症”之报导为误谬。

侦查阶段

同年8月13日晚间11点40分,因命案现场的薪水袋上血指纹,查出为中华民国海军陆战队第九九师第六五七团第四一O营第四连现役军人上兵王文孝(22岁,云林人)。王文孝于军中被捕,并接受军事检察官第一次讯问,王文孝表示因积欠电玩赌债而犯下此案,且供称为他1人所为。

8月14日晚间10点30分,专案小组借提王文孝。下午2点半,检察官崔纪镇讯问王文孝并作成笔录;此为检方对王文孝所做之第一份笔录。下午4点,犯罪现场模拟,王文孝仍称仅1人犯案,但警方不信被害人身中79刀仅为1人所为,于是开始讯问共犯问题。而现场模拟之录影带警方最后以“洗掉”为由一直未提出。晚间11点30分,警方对王文孝作第一次警讯笔录,王文孝首度承认有其他共犯:谢广惠王文忠黑点黑仔4人。

8月15日4点半,第2次警讯笔录中,王文孝排除谢广惠,但供出长脚涉案及王文忠服役地址。此笔录被警方改为第1次笔录。5时,纪录中显示苏建和于此时接受警方讯问,未承认犯行,但苏建和是于8月15日中午饭后才被捕。中午12点30分,王文忠于高雄被捕,被警方押送北上途中供出苏建和等人姓名。同一时间,苏建和于家中被捕。晚间11点,刘秉郎庄林勋于家中被捕。汐止分局警员故意不告知可选任辩护人之权利,涉嫌妨害被告请求律师协助。王文孝还押军事检察署。到此时为止,王文孝在军、检、警方手中共达48小时,其中在警方控制下达33小时,违反24小时内移送法院审问之中华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

8月16日凌晨3点10分,警方以“取赃”名义,未具搜索票非法进入庄林勋住宅搜索,搜索庄林勋被刑求所供出的开山刀。虽未寻获开山刀,但胁迫庄林勋之弟庄国勋同意,破坏庄的卧房衣橱抽屉内层夹板,于夹缝数百枚硬币中任取新台币24元硬币并指为赃款。后经检验,硬币并无任何血迹反应。

检察官曾于事后再度撬开找到24元硬币的另一角落夹板,发现里面仍有硬币,且因此款项为警方非法搜索取得,依法不得作为定罪之证据。

8月16日清晨4点至早上9点,刘、庄2人分别接受2次警讯。记录中显示苏建和仅于8月15日凌晨5点接受警讯,但未承认犯行。下午2点,崔纪镇检察官下令收押苏、刘、庄三人于台北士林看守所。三人在初见崔纪镇检察官时,即告知被警方刑求而在不实自白上签名,但检察官未予调查。其后法院也只传讯刑警,而未针对被告刑求一事进一步调查。

1992年(民国81年)1月11日,王文孝受军法判决死刑定谳,执行枪决。枪决前,仍表示苏建和等人确实涉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