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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Professional association),或称之为专业协会专业团体专业组织专业法人,是“一群从事学术职业的人被委托维持对职业合法行为的控制或监督;”[1]“代表专业人员的利益”的组织,而且“保持自己作为控制机构的特权和强大地位”。[2]

简介

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而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3]

行业协会属于中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是中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又称NGO),属非营利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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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专业协会兼有卡特尔(垄断)或工会作用,儘管它们并不承认。有些专业协会兼具学会作用,代表其职业发表学术意见。

大部份专业协会有专业认证资格制度,以监督同行技能的更新,有时获得专业团体的会员资格(入会),即代表是获得专业资格,在有些国家,尤其医生、律师、工程师等专业,医学生与法律学生毕业后要加入专业协会会员才能合法执业。

美国在多种职业的专业化都是带头人,由此大多数全球性专业组织(见国际专业协会名单)都位于美,通常为非营利组织[4]

法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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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允许诉讼赋予被告寻求陪审团成员资格的国家,一般大众可能并没有在某些案件特殊领域有足够的知识以扮演称职的陪审团成员。

例如,路上抓个人来可想而知并无法判定一个土木工程是否对防止一座桥樑倒塌付出足够的努力。因此,政府便得规定来自该案相关领域的自治专业协会担任陪审团成员。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2018年10月,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第一批全国性社团年检情况看,九成协会商会主动规范了收费行为。[5]

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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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向政府传达企业的共同要求,同时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

协调: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

监督: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公正:受政府委托,进行资格审查、签发证照、如市场准入资格认证,发放产地证、质量检验证生产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等等。

统计: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结果。

研究:开展对本国行业国内外发展情况的基础调查,研究本行业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出版刊物,供企业和政府参考。

狭义服务:如信息服务、教育与培训服务、咨询服务、举办展览、组织会议等等。[6]

特征

非政府性

行业协会具有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这也决定了它在组织形成、人员编制及财政来源等诸多方面与政府组织存在极大差异。其区别具体体现在:

1.由有关组织自愿组成,不是依政府命令而产生。

2.其组织具有自主性,在内部实行自我管理,一般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但有时要受政府监督。

3.其工作人员不属国家公务员系列。

4.主要经费来源不是国家财政拨款。

自治性

自治性是行业协会的最本质特征。行业协会与其他自治性组织一样,一旦依法成立,就可在法定范围内自主活动,以实现成立该组织的特定目的。行业协会这种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自治权是行业协会能够独立存在所必须享有的权利。自治权主要包括自治事务管理权、组织人事权、经费筹集使用权等。[7]

中介性

托尼·马歇尔TonyMarshall)曾说:对第三域组织来说,“共同点在于它们都作为个人和国家之间的中介者活动,既得以维持社会的团结,又可使社会变迁顺利进行”。

行业协会承担的正是国家(政府)与企业(成员)之间的联结和沟通作用,它使“私营部门与公共部门之间达致有效联系”。

改革方向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是党中央国务院已经确定的改革任务。脱钩的内容主要是职能、机构、财物、人员、外事和党建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分离。

在实施这项改革任务中,2015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总体方案,对脱钩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相关政策、方法步骤做了明确规定,是我们开展脱钩工作的行动指南。

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间,民政部作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在联合工作组的统筹、协调、指导下,首先要抓好全国性行业商会第一批脱钩试点工作。此前根据各个业务主管部门的动员和申报,已经确定了148家作为第一批脱钩试点单位,现在核准了25个部门主管的61家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方案。

据了解,民政部对地方民政部门上报的地方行业协会商会的方案,也在办理核准手续。在第一批试点工作完成和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到2018年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全面完成。[8]

相关条目

引用文献

  1. Harvey, L. Professional body. Quality Research International. Analytic Quality Glossary. 2004. 
  2. Harvey, L.; Mason, S.; Ward, R. Role of Professional Bodies in Higher Education Quality Monitoring. Birmingham: Quality in Higher Education Project. 1995. ISBN 1-85920-108-3. 
  3. 黎军.行业协会的几个基本问题[J].河北法学,2006.7(7).
  4. 应松年,薛刚凌.行政组织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39,246.
  5. 李亚平,于海.第三域的兴起—西方志愿工作及志愿工作组织理论文选[C].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75.
  6. 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233网校.2008-12-12[引用日期2013-11-11]
  7. 吴碧林,眭鸿明.行业协会的功能及其法治价值[J].江海学刊,2007.6:196-200.
  8. 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5、39、146、38、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