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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行政区划''' ([[ 英语]] 对应词:Administrative division/area/region)是一个[[ 国家]] 政府为了行政上的需要而在其境内划定的区域或政权单位,也称行政实体(Administrative entity)、地方实体(Subnational entity)、行政单位(Administrative unit)、组成单位(Constituent unit)、国家分区(Country subdivision)等。这些划定的行政区划,通常会设置对应的地方政府机构。各国的行政区划,由于[[ 国情]] 不同、以及政治体制上的差异,名称和分级各不相同。 | ||
==起源== | ==起源== | ||
− | 以中国为例,在地方政治上建立行政区划制度萌芽于东周春秋时期。以县为代表的早期行政区划制度,因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需求而产生,并逐步成型。此前,周朝奉行分封制。除周天子直接管理的王畿土地外,其余地方皆由分封诸侯,各自管理。随着政治形势变化,分封制逐步瓦解。战国时代,郡县制成熟。到秦灭六国后,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建立,确立郡县制在全国推行。 | + | 以中国为例,在地方政治上建立行政区划制度萌芽于[[ 东周]] 春秋时期。以县为代表的早期行政区划制度,因君主专制、[[ 中央集权]] 的政治需求而产生,并逐步成型。此前,[[ 周朝]] 奉行分封制。除周天子直接管理的王畿土地外,其余地方皆由分封诸侯,各自管理。随着政治形势变化,分封制逐步瓦解。[[ 战国]] 时代,郡县制成熟。到秦灭六国后,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建立,确立[[ 郡县制]] 在全国推行。 |
==四级行政区划制度== | ==四级行政区划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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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际上各省、自治区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 | 中国实际上各省、自治区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 | ||
− | *第一级:全国共有省级行政区划单位34个,其中23个省(包括台湾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 + | *第一级:全国共有省级行政区划单位34个,其中23个省(包括[[ 台湾省]] ),5个自治区,4个[[ 直辖市]] ,2个特别行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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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 | *第二级: | ||
− | **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 | + | |
+ | **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 ([[ 内蒙古]]) ,这一层次是除[[ 海南省]] 、直辖市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普遍存在的一种行政单位(即地级行政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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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的市辖区、县;海南省所辖县等行政单位。 | **直辖市的市辖区、县;海南省所辖县等行政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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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级: | *第三级: | ||
− | **除直辖市和海南省以外的县级市、县、自治县、旗 | + | |
+ | **除直辖市和海南省以外的县级市、县、自治县、旗 ( 内蒙古 ) 等县级行政单位(即县级行政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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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和直辖市境内乡、镇等乡级行政单位(即乡级行政区)。 | **海南省和直辖市境内乡、镇等乡级行政单位(即乡级行政区)。 | ||
− | 全国共有县级行政区划单位2851个,其中966个市辖区、367个县级市、1347个县、117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 | + | 全国共有县级行政区划单位2851个,其中966个市辖区、367个县级市、1347个县、117[[ 自治县]] 、49个旗、3个[[ 自治旗]] 、1个特区、1个林区。 |
*第四级:除海南省、直辖市以外的乡、镇(即乡级行政区)。 | *第四级:除海南省、直辖市以外的乡、镇(即乡级行政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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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共有乡级行政区划单位39888个,其中2个区公所、21116个镇、9392个乡、152个苏木、984个民族乡、1个民族苏木、8241个街道。 | 全国共有乡级行政区划单位39888个,其中2个区公所、21116个镇、9392个乡、152个苏木、984个民族乡、1个民族苏木、8241个街道。 |
於 2020年2月27日 (四) 05:25 的修訂
行政區劃(英語對應詞:Administrative division/area/region)是一個國家政府為了行政上的需要而在其境內劃定的區域或政權單位,也稱行政實體(Administrative entity)、地方實體(Subnational entity)、行政單位(Administrative unit)、組成單位(Constituent unit)、國家分區(Country subdivision)等。這些劃定的行政區劃,通常會設置對應的地方政府機構。各國的行政區劃,由於國情不同、以及政治體制上的差異,名稱和分級各不相同。
目錄
起源
以中國為例,在地方政治上建立行政區劃制度萌芽於東周春秋時期。以縣為代表的早期行政區劃制度,因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政治需求而產生,並逐步成型。此前,周朝奉行分封制。除周天子直接管理的王畿土地外,其餘地方皆由分封諸侯,各自管理。隨着政治形勢變化,分封制逐步瓦解。戰國時代,郡縣製成熟。到秦滅六國後,中央集權的行政體制建立,確立郡縣制在全國推行。
四級行政區劃制度
指國家的行政區劃共分四個層次,每個層次的行政區均設有政府。
中國實際上各省、自治區以四級行政區劃制度為主:
- 第二級:
- 直轄市的市轄區、縣;海南省所轄縣等行政單位。
全國共有地級行政區劃單位334個,其中294個地級市、7個地區、30個自治州、3個盟。
- 第三級:
- 除直轄市和海南省以外的縣級市、縣、自治縣、旗(內蒙古)等縣級行政單位(即縣級行政區);
- 海南省和直轄市境內鄉、鎮等鄉級行政單位(即鄉級行政區)。
全國共有縣級行政區劃單位2851個,其中966個市轄區、367個縣級市、1347個縣、117自治縣、49個旗、3個自治旗、1個特區、1個林區。
- 第四級:除海南省、直轄市以外的鄉、鎮(即鄉級行政區)。
全國共有鄉級行政區劃單位39888個,其中2個區公所、21116個鎮、9392個鄉、152個蘇木、984個民族鄉、1個民族蘇木、8241個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