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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现役
圖片來自央视网

退出现役,拼音是tuì chū xiàn yì,指的是军人终止在军队及其他武装部队中所服的兵役。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退出现役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通常包括义务兵退伍,士官复员、转业、退休,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退休、离休等形式。退出现役工作主要包括退役和安置。退役工作主要在军队内部进行,包括退役计划、退役审批、退役移交、退役离队等。安置工作包括政府接收、人员分配、家属安排等。[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军队建设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于1950年6月30日联合作出《关于人民解放军一九五○年的复员工作的决定》,对复员军人回参军地安置作出了规定。1952年开始,大批军官和成建制部队的志愿兵奉命转业到各级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或生产。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建立了定期的征兵、退伍制度。1958年5月3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使义务兵退伍工作有章可循。同年7月5日,国务院通过《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开始正式实行军官退休制度。1959年12月31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高级干部在军队离职休养的待遇和管理问题的规定》,开始实行军官离休制度。此后,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分别制定和修订了有关退伍、转业、复员、离休、退休方面的规定,使军人退出现役的制度不断得到完善。1984年5月3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军人退出现役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或工作单位30天内,要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199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10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满10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服现役满30年或年满55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2000年12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采取复员或退休的方式安置。世界多数国家规定,军人退出现役符合预备役条件的,要转入预备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