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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百科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是在资讯不对称条件下,不确定或不完全合同使得负有责任的经济行为主体不承担其行动的全部后果,在最大化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行动的现象。

  • 概念起源于海上保险,1963年美国数理经济学家阿罗将此概念引入到经济学中来,指出道德风险是个体行为由于受到保险的保障而发生变化的倾向。
  • 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相对于逆向选择的事后机会主义行为,是交易的一方由于难以观测或监督另一方的行动而导致的风险。
  • 道德风险一词是源于研究保险合同时提出的一个概念; 简单地说,由于机会主义行为而带来更大风险的情形称为道德风险。
  • 道德风险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或者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
  • 道德风险是指在资讯不对称的情形下,市场交易一方参与人不能观察另一方的行动或当观察(监督)成本太高时,一方行为的变化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 道德风险是指参与合约的一方所面临的对方可能改变行为而损害到本方利益的风险。
  • 当某人获得某保险公司的保险,由于此时某人行为的成本由那个保险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担。
  • 此时保险公司面临著道德风险; 如果此人违约造成了损失,他自己并不承担全部责任,而保险公司往往需要承担大部分后果。
  • 此时某人缺少不违约的激励,所以只能靠他的道德自律; 他随时可以改变行为造成保险公司的损失,而保险公司要承担损失的风险。
  • 被保险人行为的改变有2种类型; 第一种为危险的行为本身导致的称为事前道德风险(ex-ante moral hazard); 在这种类型,被保险人会以危险的态度来行动,而导致保险公司必需支付更多的负面结果。
    • 例如:在购买汽车的保险后,有些人可能就不会锁上汽车或选择驾驶更多,因此增加车子被偷或发生车祸的危险性。
    • 在购买火险后,有些人可能会较少关注防火措施,有可能在床上抽烟,或忘了替换火警的电池。
    • 即有了医疗保险后,消费者对疾病发生的预防诱因会降低,进而提高罹病的概率。
  • 第二种行为改变的类型为一旦提供保险来承担他们的费用,对风险结果的负面反应,这被称为事后道德风险(ex-post moral hazard); 在这种类型被保险人不用危险的态度来导致更多负面的结果,但当保险范围增加时,他们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更多。
    • 例如:没有健康保险,有些人可能由于费用太高或生的病不严重而放弃医药治疗。
    • 健康保险变得可利用后,有些人可能要求保险提供人支付没必要发生的医药治疗费用,即在有医疗保险的情况下,消费者就医时所面对的价格降低了,因此消费者的医疗需求会增加。

保险业的道德风险问题

  • 民众投保是为了降低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而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机制是透过大数法则将风险分散于保户,等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再给付保险金,不过保险公司通常无法完全评估被保人的风险因子,而这种资讯不对称就会产生“逆选择”。
  • 寿险业者表示,投保时虽会询问民众体况、办理体检等方式来调查被保人状况,但最了解体况的往往是被保人本身,如被保人刻意隐瞒体况不佳,保险公司可能因资讯不对称导致评估核保时产生误差,进而造成保险公司低估风险而蒙受损失。
  • 而因资讯不对称造成保险逆选择也会衍生道德风险问题,亦即当被保人成功核保后,认为既然已有保险就忽略对财产及身体的维护。
  • 逆选择可能造成某些保单大幅增加理赔金额,业者通常是以调涨保费因应,但可能就会让健康的人不想续保,而风险愈高的人愈想投保,反而让状况更加恶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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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由哪一方承担较理想

  • 一般来说,经济学告诉我们,每一个经济个体在面对欲望无穷,而资源有限时,他∕她必须考虑自己的成本,做最有效率的选择,以追求最大的效用(或利益)。
  • 因为成本由自己负担,而利益由自己享用,因此每一个理性的个人一定会寻找成本最小的方式,来达到自己最大的利益。
  • 在实际的社会行为中,我们看到有很多时候,成本发生在一方,但是利益却由另外一方所享有; 比方说,员工努力的工作(努力的成本由员工承担),但是员工努力成果中主要的部分却是被企业所享有,我们称前者为代理人(agent),后者为主理人(principal)。
  • 因为努力工作的成本由员工承担,而成果主要由公司享有,因此只要有机会,员工就会设法“摸鱼”,此即所谓的道德危险(moral hazard)。
  • 道德危险的产生主要在于,很多时候由于老板并不知道员工是否有努力工作,但是员工却很清楚自己是否努力上班,也就是此处出现了所谓“讯息不对称”(information asymmetry)的问题。
  • 身为主理人的企业当然不希望员工上班摸鱼,所以一个最容易的方法,就是老板或管理人员对于员工加以监督,如此老板可以借此得知员工是否努力工作,所以员工摸鱼的情况就可以大幅改善,企业的效率也可以提高。
  • 契约中加诱因,解决道德危险--很多时候,企业或老板对于员工并不容易监督,所以员工多多少少都会出现摸鱼的情形;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监督成本太高,让企业很难去监督员工是否努力工作。
  • 比方说,许多拉保险或是跑外务的业务员,他们整天在外面跑业务,企业如何去监督他们是否有努力工作呢?这时候,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契约中,就必须增加一些诱因,其中又以财务诱因为主。
  • 比方说,企业可以与业务员约定,“没有底薪,但是如果拉到保险,可以拿到30%的佣金。”在此种契约及诱因下,保险业务员就会努力的去拉保险,因为如果他想摸鱼去看电影的话,那他注定将没有薪水可领。但是也有业务员会担心,如果很努力但是却仍然拉不到保险,那不是会被饿死吗?也就是说,此时业务员面对的风险会太大,因此,双方的契约可以改成:“每月底薪2万元,拉到保险的佣金为20%。”
  • 从上述的例子可以看到,双方因为雇佣契约,产生了代理问题,因为讯息不对称而可能出现道德危险,此时双方应该订定一个良好的契约,约定未来如何处分各种成果(不论是好的或是不好的)。
  • 因为契约很难订得很完善,因此如何在契约中增加诱因,让双方可以得到更好的效果,包括增加努力工作的诱因等,这就是契约理论所要探讨的主题。
  • 政策透明、一致,做出最佳决策--政府与民众(企业)的关系也是属于主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 基本上来说,民众(企业)是主理人,他们每次选举时,必须选出他们想要的政府,然后政府提供各种政策来带给民众福祉,所以政府是代理人。但是,在各种政策方面,政府明显的要比民众更多更为专业,所以这里出现了讯息不对称的问题;
  • 同时政府人员也可能出现道德危险的问题,严重的包括贪污,较轻的则有政策买票等。
  • 如果行政院代表政府的话,那么立法院就应该代表民众来监督政府,但是不幸的是,我们的立法院水准如何,相信国人自有公评,本文不愿在此多所批评。
  • 如果就政府本身而言,其实它可以做很多事情,来减轻其与民众出现讯息不对称,同时,政府可以尽量避免出现道德危险的问题,让民众(或企业)面对的风险可以减轻,从而得以做出最佳的决策。
  • 首先政府的决策过程及政策本身一定要“透明化”,让民众(或企业)知道政策的内容,如此可以直接减少政府和民众之间的讯息差异,这对于民众(或企业)而言绝对是有必要的。
  • 政府的政策一定要有“一致性”,包括政府改朝换代的前后,政策应该一致;另外,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政策也应该一致。
  • 比方说两年前,台北市柯市长上台后,立即拿出所谓的五大弊案,其中尤其是对于大巨蛋的处理方式,这些政策与前朝政府的政策可以说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 结果现在台北市政府深陷大巨蛋的泥淖不说,由于企业对于台北市政府的不信任,使得最近台北市推出的BOT案,几乎挂零,这是前后任政府政策不一致的最坏案例。
  • 政策可松可紧,要具可预测性--另外一个严重的案例,是1994年德国拜耳公司要在投资500亿台币在台中县建厂,中央政府一头热,努力把拜耳请过来,但是地方政府却坚决反对,最终1998年拜耳宣布终止投资计画。
  • 因为中央政府无法说服地方政府采取一致的行动,让外资无法再相信政府有能力解决外资的问题,使得拜耳案之后,台湾几乎再也没有大型的外人来台投资。
  • 政府的政策一定要具有“可预测性”。也就是说,政府的政策可以松,也可以紧,但是一定必须要很确定,因为如此民众与企业才可以依政府的政策来做自己最佳的决策。
  • 比方说外资来台投资,他们要知道政府的环保标准是高是低,但是此一标准是确定的,他们就可以依此一标准决定是否要来投资。
  • 如果政府的政策模拟两可,或是根本有明显的政治力介入,那么企业投资更将是无所适从。
  • 比如说前不久,美侨商会和欧侨商会发出联合声明,针对政府部门政治力介入许多投资案,让外资的投资行为受阻表达关切。
  • 其中政府对于中嘉案的干预,就是一个最具代表性的例子。
  • 如果政府的政策有透明性,可以增加民众(或企业)对于政策的了解,从而减少政府和民众讯息不对称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政府政策有一致性和可预测性,将可大幅减少民众(或企业)决策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也比较可以避免政府的道德危险。  [2]

目录

参考来源

  1. 记者陈芝瑄. 保险小百科/保险逆选择 有道德风险. 经济日报. 2022-02-14 [2022-09-23] (中文). 
  2. 林祖嘉. 三大策略,避免政府道德危险. 远见杂志. 2016-10-28 [2022-09-23]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