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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玛共和国(德语:Weimarer Republik)指1918年至1933年采用共和宪政政体的德国,于德意志帝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战败、霍亨索伦王朝崩溃后成立。由于这段时间施行的宪法(一般称之为《魏玛宪法》)是在魏玛召开的国民议会上通过的,因而得此名称[1]。其使用的国名为“德意志国”(Deutsches Reich)。“魏玛共和”这一称呼是后世历史学家的称呼,从来不是政府的正式用名。

历史发展

1916年开始,德意志帝国实际上由保罗·冯·兴登堡为首的军事独裁组织—最高陆军指挥所统治。当德国即将战败时,这个第三最高指挥要求成立一个文官政府,以求与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议和。同盟国之一保加利亚在9月已经退出阵营,故德国难以负隅顽抗。新任德国总理马克斯·冯·巴登在10月3日向威尔逊提出停火协议[2]。10月28日,德国政府修改1871年定下的宪法,让它实行多年来拒绝接受的议会制。总理以后对议会负责,而非皇帝

然而,将德国转变为英国式君主立宪国家的计划马上失效,皆因德国渐渐陷入近乎混乱的状态。大量身心受创德国士兵重返祖国,导致大量暴力事件发生。甚至连参加被右翼分子刺杀的领导人葬礼之左派势力都产生内讧,大打出手。

由1918年11月到1919年1月,德国实际上由人民代表议会独裁统治。在这三个月之内,新政府出奇地表现积极,发布了大量政令。其活动多数限于几个范畴,包括八小时工作天、家居劳工改革、农业劳工改革、公务员工会之权利、地方社会福利(分为国家与联邦州层面)、国民健康保险、令被遣散工人复工、打击强行遣散并加入上诉制度、薪金协议的管制,以及在地方和国家层面上实行一切阶级的20岁以上人士之普选。在魏玛时代的德国,有时候宣传单和海报会以德意志社会民主共和国称呼魏玛共和政府,但该名字从来不是官方国名;1921年中华民国北洋政府与德国魏玛政府签订的《中德协约》中,称德国为“德意志民国”。

结局

魏玛共和是德国历史上第一次尝试实行共和制度,于德国十一月革命后而生,1933年因阿道夫·希特勒纳粹党上台执政而结束。虽然1919年的魏玛共和宪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在法律上仍然有效,但纳粹党政府在1933年采取的一体化政策已经彻底破坏共和国的民主制度,所以魏玛共和国在1933年已经名存实亡[3]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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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