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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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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抗癲癇協會(China Association Against Epilepsy, CAAE)於2005年6月成立,是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主管、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國家一級協會,是由致力於癲癇治療、預防與控制的神經內科、外科、兒科和電生理專業工作者及精神、心理和社會學方面的專家學者、醫藥企業和社會相關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的社會團體[1]。秘書處是協會日常辦事機構。

機構簡介

協會下設一個分會和十三個專業委員會,即「中國抗癲癇協會腦電圖與神經電生理分會」、「中國抗癲癇協會癲癇病友工作委員會」、「中國抗癲癇協會結節性硬化症與罕見病專委會」、「中國抗癲癇協會青年委員會」、「中國抗癲癇協會癲癇中心規範化建設專業委員會」、「譚啟富癲癇外科發展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抗癲癇協會立體定向腦電圖(SEEG)與腦定位學專業委員會」、「中國抗癲癇協會共患病專業委員會」、「中國抗癲癇協會精準醫學與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專業委員會」、「中國抗癲癇協會神經調控專業委員會」、「中國抗癲癇協會癲癇社區管理工作委員會」、「中國抗癲癇協會生酮飲食專業委員會」、「中國抗癲癇協會創新與轉化專業委員會」、「中國抗癲癇協會藥物治療專委會」。目前登記會員6000餘名。

第四屆理事會於2019年10月換屆選舉產生。創會會長李世綽;會長洪震;副會長周東、王玉平、王學峰、肖波、劉曉燕、王藝、周列民、傅先明、姜玉武、張建國、鄧艷春;秘書長張慧。

主要業務

協會的主要業務包括:開展國內和國際癲癇領域的學術交流與合作;開展癲癇相關專業人員的培訓,提高癲癇診療水平;編輯出版癲癇專業和科普類書籍雜誌;設立癲癇相關專項資金,促進科研水平的提高;開展癲癇公益活動和科普教育,普及癲癇防治的常識,為病人、家屬和社會有關方面提供癲癇防治[2]專業知識和就醫、康復、勞動就業、教育等方面的諮詢服務,積極維護病人的合法權益;規範癲癇的治療、協調研究工作、提升癲癇的整體醫療品質,促進癲癇專科的發展;積極承擔政府部門交付的任務,為政府相關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為國內外新抗癲癇藥、械提供試驗基地,促進國內外癲癇防治事業的發展。

協會成立以來,在培養專業人才、促進學科發展、加強行業規範方面起到了積極有效的作用;在普及癲癇防治知識、開展患者公益活動方面,做了大量切實的工作,營造了良好的關愛癲癇患者的社會氛圍。同時,協會也是中國癲癇防治事業走向世界的窗口,越來越多的中國專家走向國際學術舞台,在國際會議上發表演講、在國際組織中任職,展現了中國專家的水平和風采。

中國抗癲癇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抗癲癇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Against Epilepsy, 縮寫為CAAE。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致力於癲癇控制與預防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團結廣大熱衷於癲癇控制與預防的醫務工作者和社會各界有關人士,為促進中國癲癇防治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公眾宣傳、教育,普及有關癲癇防治的常識;為病人、家屬和社會有關方面提供癲癇防治專業知識、就醫、康復、勞動就業、教育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二) 促進、協調和規範癲癇的防治和研究工作;開展癲癇控制與預防的相關培訓活動,重點加強社區衛生人員處理癲癇的能力;

(三) 開展癲癇控制與預防及相關領域公益活動;

(四) 開展國內和國際抗癲癇領域的學術交流與合作,為國內外新抗癲癇藥物提供試驗基地,促進國內外癲癇防治事業的發展;

(五) 積極維護癲癇病人的合法權益,為政府相關決策提供諮詢、建議。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癲癇防治領域的專業人員或熱衷於抗癲癇事業的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參考文獻

  1. 社會團體辦理攻略 ,搜狐,2019-04-02
  2. 癲癇如何預防 推薦3個方法,搜狐,2018-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