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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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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硬筆書法協會成立於1993年03月05日,註冊地位於北京市豐臺區草橋欣園四區20棟801,法定代表人為張華慶。經營範圍包括學術交流 專業培訓 國際合作 諮詢服務中國硬筆書法協會對外投資2家公司。

中國硬筆書法協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註冊登記,協會黨建工作由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領導,協會業務工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指導。

現任中國硬筆書法協會主席為張華慶。龐中華1993年曾出任中國硬筆書法協會主席,於2008年辭去協會主席職務,現為該協會終生名譽主席。

協會宗旨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1],讓億萬中國人寫好漢字,提高漢字的書寫水平、提高硬筆書法藝術創作水平,弘揚中華文化、踐行大書法,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鬥。

業務範圍

(一) 組織、開展硬筆書法的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二) 組織、開展硬筆書法工具、材料、技藝的開發、研製、實驗、宣傳、推廣;

(三) 經批准,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舉辦硬筆書法論文、作品、研究成果的競賽,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根據學科發展需要,開展藝術展覽;

(四) 組織、開展書法教學、培訓和人才培養、推薦;

(五) 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硬筆書法教材、着述、碑帖、報刊、雜誌、作品集;

(六) 組織、代表中國硬筆書法界進行對外交流、聯誼、聯辦賽展和有關合作事項;

(七)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開展全國硬筆書法的藝術鑑定、賞評和有關標準制定;

(八) 組織、開展與本會有關的團體、個人進行與發展書畫事業相關的聯誼與合作;

(九) 組織、開展本會業務領域內的其他活動。

中國硬筆書法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國硬筆書法協會

英譯:

英譯縮寫:CHCA

本會由與硬筆書法相關的社會團體以及硬筆書法家、硬筆書法理論、研究、教育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2]

第二條 中國硬筆書法協會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讓億萬中國人寫好漢字,提高漢字的書寫水平、提高硬筆書法藝術創作水平,弘揚中華文化、踐行大書法,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鬥。

第三條 中國硬筆書法協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監事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硬筆書法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開展硬筆書法的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二) 組織、開展硬筆書法工具、材料、技藝的開發、研製、實驗、宣傳、推廣;

(三) 經批准,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舉辦硬筆書法論文、作品、研究成果的競賽,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根據學科發展需要,開展藝術展覽;

(四) 組織、開展書法教學、培訓和人才培養、推薦;

(五) 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硬筆書法教材、着述、碑帖、報刊、雜誌、作品集;

(六) 組織、代表中國硬筆書法界進行對外交流、聯誼、聯辦賽展和有關合作事項;

(七)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開展全國硬筆書法的藝術鑑定、賞評和有關標準制定;

(八) 組織、開展與本會有關的團體、個人進行與發展書畫事業相關的聯誼與合作;

(九) 組織、開展本會業務領域內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中國硬筆書法協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能力、水平和影響;

(四) 與本會業務相關聯的資格單位和個人(資格另文)。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取得入會資格;

(二) 經單位會員推薦,填寫會員登記表並提供所需資料;(個人簡歷、身份證或相關證件複印件,作品二幅,參展及獲獎證書複印件)

(三)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單位會員須按細則考核驗收);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會內其它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向本會推薦人才、訂閱會內刊物。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兩年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觸犯國家法律和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