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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是指國家財政中由中央政府直接支配的部分,在國家政權內部反映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分配關係。中央政府處於國家管理組織系統中的

最高層次,與此相適應,它肩負着維護國家的安全與安定,協調各地區之間的利益關係、資源配置以及整個國民經濟穩定增長的重任。因此,中央財政的責職

是: (1) 監督各級財政執行財政政策、法令、財務規定以及財政、財務紀律,以便保證國家財政計劃的實施及完成;(2) 保證按財政體制規定把屬於中央財政

的收入部分收繳入中央金庫;(3) 利用財政分配手段調節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4) 保證國防、軍隊、中央政府各職能機構、中央立法及檢察等機構的經費需

要;(5) 滿足對國民經濟發展及布局起決定作用的投資需要;(6) 調節下級財政的平衡及對貧困落後地區的補助;(7) 建立必要的社會福利保障基金;(8) 為

必要的國家物資儲備提供必要的資金等等。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於2011年11月7日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扶貧辦以財農〔2011〕412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資金預算與分配、資金使用與撥付、資金管理與

監督、附則5章31條,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2000年5月30日印發的《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印發〈財政扶貧資金管理

辦法〉(試行)和〈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農字〔2000〕18號)予以廢止。 [1]

預算安排與資金分配

第五條 中央財政依據脫貧攻堅任務需要和財力情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地方各級財政根據本地脫貧攻堅需要和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並切實加大投入規模,省級資金投入情況納入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內容。

第六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向西部地區(包括比照適用西部大開發政策的貧困地區)、貧困革命老區、貧困民族地區、貧困邊疆地區和連片特困地區傾

斜,使資金向脫貧攻堅主戰場聚焦。

第七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貧困狀況、政策任務和脫貧成效等。貧困狀況主要考慮各省貧困人口規模及

比例、貧困深度、農民人均純收入、地方人均財力等反映貧困的客觀指標,政策任務主要考慮國家扶貧開發政策、年度脫貧攻堅任務及貧困少數民族發展等工作

任務。脫貧成效主要考慮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結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結果、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工作成效等。每年分配資金

選擇的因素和權重,可根據當年扶貧開發工作重點適當調整。

資金支出範圍與下達

第八條 各省應按照國家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當地扶貧開發工作實際情況,圍繞培育和壯大貧困地區特色產業、改善小型公益性生產生活設施條件、增強貧

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和抵禦風險能力等方面,因戶施策、因地制宜確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範圍。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醫療、社保等社會事業支出

原則上從現有資金渠道安排。各地原通過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用於上述社會事業事項(「雨露計劃」中農村貧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畢業後接受中高等職業教

育,對家庭給予扶貧助學補助的事項除外)的不再繼續支出。

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貧困縣,由縣級按照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工作有關文件要求,根據脫貧攻堅需求統籌安排中央財政

專項扶貧資金。

第九條 各省可根據扶貧資金項目管理工作需要,從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按最高不超過1%的比例據實列支項目管理費,並由縣級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地

方財政解決。

項目管理費專門用於項目前期準備和實施、資金管理相關的經費開支。

第十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含項目管理費)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三)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四)彌補企業虧損;

(五)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六)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七)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其他與脫貧攻堅無關的支出。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強化地方對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管理責任。各省要充分發揮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

用,以脫貧成效為導向,以脫貧攻堅規劃為引領,統籌整合使用相關財政涉農資金,提高資金使用精準度和效益。

第十二條 各省要創新資金使用機制。探索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資產收益扶貧等機制,撬動更多金融資本、社會幫扶資金參與脫貧攻堅。

第十三條 財政部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准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後,及時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算下達各省財政廳(局),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

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

根據預算管理有關要求,財政部按當年預計執行數的一定比例,將下一年度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各省財政廳(局),並抄送當地專員辦。

安排新疆兵團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新疆兵團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管理。[2]

第十四條 各地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餘的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財政部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管理。

第十五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招投標管理範圍的,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