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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形式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科技類名詞。

在漢字的歷史上,人們通常把秦代之前留傳下來的篆體文字和象形文字稱為「古文字[1]」,而將隸書和之後出現的字體稱為「今文字」。因此,「隸變[2]」就成為漢字由古體(古文字)演變為今體(今文字)的分界線。

名詞解釋

書面形式,是指用書面文字所進行的意思表示。書面形式可促使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才實施法律行為,使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化,並可保存證據,有助於預防和處理爭議。書面形式是要式法律行為的一種形式,是否採用,或由法律規定,或由當事人約定。主要適用於不能即時清結、標的數額較大的交易行為。

書面形式的分類

書面形式可分為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

1、一般書面形式。是指用文字來進行意思表示,如書面合同,授權委託書,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行為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等。一般書面形式,或為當事人約定採用,或為法律、法規規定採用。如果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採用書面形式的,民事行為的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特殊書面形式。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獲得國家有關機關承認的文字記載形式。

包括:(1)公證形式;(2)鑑證形式;(3)見證形式。

書面形式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合同的訂立,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