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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制度,為中國自宋代使用帶有軍事管理的戶籍管理制度,後來作罷。但於之後在各個朝代演變為農村基本政治制度,所以基本內容為10戶為「甲」,10甲為「保」,直到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以後才停止施行[1]

歷史

保甲製作為一種鄉村政治制度,其最早可以追溯到商鞅變法,商鞅在秦國開阡陌,編什伍,實現連坐制,但其本質上是將軍事制度應用於民間。真正作為一種概念和基層政治制度則源自宋朝宋代王安石變法,在社會基層實行保甲制度。因遭受反對與阻礙,此保甲制度於北宋宣和年間廢弛。但宋朝後的朝代又在社會基層實行。此後,一直延續至20世紀初。雖名稱、轄戶等常有變更,在不同時期又稱鄉里制度(宋朝前)、村社制度(元朝)以及里甲制度(明朝)等代替,但它的最本質特徵是以「戶」(家庭)為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其基本職能並無大的變化。明太祖時代的保甲制度是最嚴厲的。

澳門葡治時期

與當時葡萄牙其他的海外屬地一樣,保甲制度曾經是澳門地方行政制度中最基層的組成部分。在一些村落,例如氹仔、路環、九澳和黑沙,澳葡政府都根據《海外行政改革》法案的規定選出地保(Regedor)。地保本身並無任何實質的政治和行政權力,只作為行政當局在有關村落的代表,負責維持當地的治安和秩序。

隨着葡萄牙海外屬地在20世紀60年代開始爆發獨立戰爭,並且在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後相繼獨立,適用於海外屬地的這種保甲制度也漸漸走向崩潰。到1983年,澳葡政府成立行政暨公職署,取代原來的地方民政制度和部門(即民政廳、澳門市行政局、海島市行政局和路環行政分所)。原來委任的地保,則每月獲發退休金作為補償。澳門實施了超過半個世紀的保甲制度,也就因此走進歷史[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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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元年開始推行的保甲制度,在清代是如何演變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