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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土地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用名詞。

關於漢字的起源[1],中國古代文獻上有種種說法,如「結繩」、「八卦」、「圖畫」、「書契」等,古書上還普遍記載有黃帝史官倉頡造字的傳說。現代學者認為,成系統的文字工具不可能完全由一個人創造出來,倉頡[2]如果確有其人,應該是文字整理者或頒布者。最早刻劃符號距今8000多年。

名詞解釋

儲備土地指尚未設立使用權或使用權已消滅、以國家所有權形態存在的國有建設用地。

儲備土地的範疇

具體包括:政府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權已註銷的國有建設用地;政府通過收購、優先購買等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在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根據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依法批准徵收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其他無明確使用權人、無權屬爭議的國有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按項目報批用地的國有建設用地,可不納入儲備管理。

(1)庫存地塊

已完成收回、收購、徵收流程,取得完整產權,辦理地塊移交手續(以簽訂移交協議、或註銷原產權證書等為時間節點)的地塊。

(2)年度計劃收儲地塊

已啟動收回、收購、徵收等流程,尚未取得完整產權的地塊。

儲備土地臨時使用

儲備土地臨時使用,是指儲備土地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將儲備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以出租、出借等方式予以臨時利用的行為。儲備土地臨時利用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儲備土地臨時利用的,應當保證土地權屬和界限清楚。儲備土地已存在他項權的,臨時利用前應當先徵得他項權人同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