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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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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職 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擔任職務

免職通常包括三種含義:一是用於公職人員正常的職務調動,不含褒貶 。二是屬於組織處理措施,適用於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具有懲戒性。免職後1年內不得安排領導職務,2年內不得提拔晉升 。三是適用於違紀違法被查的幹部,是在正式處分前將其調離崗位的先期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損失,保證審查調查的順利 開展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免職 [1]

外文名稱 Removal

含義 免去某人所擔任的職務

詞目:免職

拼音:miǎn zhí

注音:ㄇㄧㄢˇ ㄓㄧˊ

英文:dismiss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條規定,公務員領導職務實行選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務員職級實行委任制和聘任制。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任期制。 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公務員監督發現問題的,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予以包括組織調整在內的處理措施。

摺疊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免職:(一)晉升職務後需要免去原任職務的;(二)降低職務的;(三)轉任的;(四)辭職或者調出機關的;(五)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六)退休的;(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二)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三)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免職的;(四)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五)辭職或者調出的;(六)非組織選派,個人申請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七)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應當免去現職:(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或者連續2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三)解除聘任關係(聘任合同)或者聘任期滿不再續聘的;(四)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五)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免職的;(六)因違規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七)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1年以上的;(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八條規定,對失職失責、危害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黨的領導幹部,可以根據情況採取包括免職在內的處理措施。

《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第三條規定,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對違規違紀違法、失職失責失范的領導幹部採取的崗位、職務、職級調整措施,包括免職等措施。 第十一條規定,受到免職處理的,1年內不得安排領導職務,2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或者晉升職級。領導幹部受到組織處理的,當年不得評選各類先進。受到免職處理的,當年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與撤職的區別

人大常委會既有撤職權,也有免職權,但撤職與免職的性質不同,撤職是一種懲罰性行為,表明被撤職人員有重大過錯,如違紀工作嚴重失誤,甚至是有違法行為等。撤職與撤銷黨內職務、撤銷行政職務的黨紀政紀處分有所不同;人大及其常委會集體行使權利,一旦撤銷某官員的職務,沒有複議、申訴、訴訟等救濟途徑,只能當一般公務員。因此,撤職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人事任免權的一種最嚴厲的監督手段。

免職有時不具有懲罰性,其適用於包括因調任其他工作、輪崗交流、任職期滿、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職務的行為 。同時,問責免職也用於有過錯行為的公職人員,但相對於撤職而言,其過錯程度要輕一些,或者其行為的性質還有待進一步查清核實,只是當時已不適於繼續任職而先行免職 。

按照監督法的規定,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撤職案的主體有三類:一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應由本級人民政府正職首長、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代表本機關簽署,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二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對於由常委會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經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發現有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等情況而需要撤銷其職務的,可採取會議的方式決定問題。主任會議提出撤職案應由主任會議成員討論,以少數服從多數通過;三是常委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聯名提出。常委會組成人員在集體行使監督職權的過程中,發出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撤職情形的,可以聯名提出撤職案,聯名提出撤職案的法定人數是常委會組成人數的五分之一,而且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聯名提出撤職案,應當認真研究領銜人提出的撤職理由是否成立,相關材料是否充分,經慎重考慮後決定是否參予聯名。

"免職"與"撤職"不同。免職與任職是對等的,一般情況下,由常委會任命的"一府兩院"人員需要免職,由"一府兩院""三長"提出免職案。如果屬於人代會選舉的人員辭職或需要免職的,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免職案。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第九項明確規定了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在閉會期間有決定本級政府副職的個別任免。

根據監督法的規定,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對象和理由,即提出撤職案必須有充分的理由。這種理由大體可以歸納為兩個方面:一是以為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二是認為有失職瀆職行為的。提出撤職案還應當提供有關材料,也就是提出撤職案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以支持撤職理由,主要是有關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的事實和依據等。而在免職案中一般只需簡單說明免職理由,如工作調動、退休離休等。

撤職案提出後,其處理程序有兩種:一是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由"一府兩院"和主任會議直接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二是對於撤職案指控的事實是否成立,證據尚不清楚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暫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而是向常委會提議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此後的常委會議根據調查結果報告審議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撤職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可以就撤職案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理由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處理是否得當發表意見和看法。

在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委會會議上申辯。就撤職案所提出的事實,證據和理由等提出反駁意見,為自己申辯和辯護,然後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將撤職案提請常委會會議採用無記名票的方式進行表決。相比之下,免職案的處理程序相對簡單,一般直接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後即予表決。

指撤銷職務。《南史·劉孝綽傳》:" 孝綽免職後, 武帝數使僕射徐勉宣旨慰撫之。" 唐 白居易 《前長安縣令許季同除刑部郎中前萬年縣令杜羔除戶部郎中制》:"遠恥以退,道不失正,各從免職,亦既逾時。" 沈從文 《王謝子弟》:"二爺一免職下野,帶了那價值兩萬元的愛情過南京去時,七爺就依然迴轉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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