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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田是井田制中,由勞動者共同耕種,而將收穫物全部繳給統治者的土地。同「私田」相對稱。《孟子·滕文公》載有孟子的話:「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隨着井田制的廢除和 土地私有制 的普遍建立,公田即消失。亦稱「官田」。中國古代官府或皇室直接占有的土地。官田名目繁多,漢有屯田。北魏有職分田。到清末,官田逐漸轉化為民田。官田都免除田賦,田丁亦免除徭役。早期官田多用奴僕或依附農民耕作,到明清時代才逐步轉變為以招佃承租為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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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義

春秋末期,諸侯國君占有的田地稱公田,地主占有的稱私田。兩漢時期,國家直接控制的土地稱公田,包括為提供軍糧而設的 屯田 ,國家賦(授予)或假(租賃)給農民的土地;私人占有的稱民田。北魏至唐實行 均田制 ,均田中包括公田和私田;此外,國家還保留一些公田和屯田、沒官罪人田和絕戶田。唐中葉後,土地私有制深化,國家直接控制的田和無主荒田稱公田,也稱官田,田主占有的稱私田或民田。

私田

春秋戰國時期,由於鐵器和牛耕的逐步推廣,大量荒地被開墾出來,出現許多井田以外的私田。私田主人控制私田產品,不繳納給國君,而且改變了原有的剝削方式,這樣耕種的人就轉化為封建農民,私田主人就轉化為封建地主,農民向封建地主繳納地租,這就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剝削方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