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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稅是一個專用名詞。

漢字(拼音:hàn zì,注音符號:ㄏㄢˋ ㄗˋ),又稱中文[1]、中國字、方塊字,是漢語的記錄符號,屬於表意文字的詞素音節文字。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除極個別漢字外(如瓩、兛、兣、呎、嗧等),都是一個漢字一個音節。 需要注意的是,日本、韓國、朝鮮、越南等國在歷史上都深受漢文化的影響,甚至其語文都存在借用漢語言文字的現象[2]

名詞解釋

利得稅也稱為「戰時利益稅」。是過去國民政府對個人、企業或團體超過資本額15%以上的純利所徵收的稅。目前我國已經取消了對「戰時利益稅」的課徵。

而目前的「利得稅」也可以特指香港當地的「利得稅」稅種。

過去利得稅的發展

1938年10月28日公布的《非常時期過分利得稅條例》規定,凡公司、商號、行棧、工廠或個人,其資本在2000元以上的營利事業,其利得額超過資本額20%的,財產租賃超過財產價額15%的,除征所得稅外,再按6級超額累進稅率(10—15%)加征非常時期過分利得稅。

香港利得稅的性質

相關法規:中國內地居民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投資稅收指南

利得稅是對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的個人和企業(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託人或團體),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取得來源於香港的所得(售賣資產的資本所得的利潤除外)所徵收的稅。香港採用的所得稅徵稅模式並非以「稅收居民」為徵稅基礎,而是以「地域來源」為徵稅原則,

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所得才會視為「應稅所得」,而源自香港境外的利潤所得,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利得稅的徵稅原則是比較簡單的。香港利得稅不但遵循相關稅例的規定,還會以法院過往的判例作為徵稅的依據。因此,每一個稅務案件採用的原則,還需要參考法院判決的相關稅務案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