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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稅是一個名詞術語。

中國漢字的發展成為維繫中華民族歷史發展進步的一條生動鮮明的脈絡[1],各個歷史時期所形成的各種字體,有着各自鮮明的藝術特徵,如篆書[2]古樸典雅,隸書靜中有動,草書風馳電掣、結構緊湊,楷書工整秀麗,行書易識好寫,實用性強,字體多樣。

名詞解釋

利息稅全稱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主要指對個人在中國境內存儲人民幣、外幣的利息所得徵收的個人所得稅。2008年10月9日,國務院決定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停徵收個人所得稅。

利息稅的相關算法

1、國家規定,存款的利息要按5%的稅率納稅。

2、稅前利息=[本金]×[利率]×[存期]

3、利息稅=[本金]×[利率]×[存期]×[稅率]

4、納稅後的利息=利息×(1-利息稅)

我國利息稅徵收的變遷

1、1950年建國伊始,我國就開徵過利息稅,稅率5%。在1959年中國人民銀行調低利率後,國家隨即停徵利息稅。

2、1980年通過的《個人所得稅法》和1993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再次把利息稅列為應稅項目,但是針對當時個人儲蓄存款數額較小,物資供應比較緊張的情況,隨後對儲蓄利息所得稅做出免稅的規定。

3、為了促進消費,抑制居民儲蓄過高的狀況。1999年11月1日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再次恢復徵收,稅率20%。

4、2007年7月20日國務院做出決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的稅率有20%調整為5%。

5、2008年國務院決定從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徵收利息稅。

所以到目前為止,個人存款利息收入只是暫免徵所得稅,而不是法定不需要交稅。

利息稅的存廢之爭

取消的理由

1、利息稅主要來源於中低收入階層,加重了這些人群弱勢群體的經濟負擔。

中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相比很難找到比銀行存款回報率更高的投資渠道;徵收利息稅使中低收入者的相對稅收重於高收入者;由於我國利息稅制不完善,如公款利息不在徵收範圍,一些高收入者通過逃稅手段避稅將家庭存款轉移到公司賬上或者變為「公款」。

2、1999年-2006年七年多來,徵收利息稅的政策目標並沒有很好地實現。

恢復徵收利息稅以來,居民儲蓄存款勢頭不但沒有放慢,反而以每年萬億元以上的速度增長,到2006年末,銀行儲蓄存款餘額已上升到16.66萬億元。

3、經濟形勢發生變化,由當年通貨緊縮變為當前輕度和局部的物價上漲。

5月份,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為3.4%,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為3.06%(扣除20%的利息稅後實際利率為2.44%),意味着存款實際利率已為負數。在此經濟形勢下,繼續徵收利息稅,就很有些不合時宜。

保留的理由

1、徵收利息稅不是我國的「發明」,也不是唯我國所獨有。

對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在不同時期都曾實行過,而且從國際經驗來看,它也是一項促進消費的強有力政策。依照我國的稅法,銀行存款利息也是收入,理應納入徵稅範疇。

2、利息所得作為個人所得的一部分,利息稅也是個人所得稅的一個項目。

應該從個人所得稅這樣一個整體來考察利息稅的問題,判斷稅負是否合理要着眼於整體稅制。其實踐意義則在於,對不同類型的收入實行不同稅率的分類稅制,將向利息所得納入統一的個人所得賬戶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方向轉變。

3、我國的利息稅作用有限只說明我國利息稅制需完善。

如果說我國的利息稅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那隻說明我國的利息稅制還不完善、相應的制度建設還不成熟、相關的配套措施還不到位。

我國現行利息稅的法律規定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利息稅曾三征三停,最後一次改革離我們不算遙遠:2007年,利息稅由20%大幅調減至5%;2008年10月,正式停徵利息稅。

嚴格說來,在我國現行稅制中,並無「利息稅」的設置。利息稅實質是個人所得稅的一個徵稅項目,即我國現行的利息稅實際上指的是個人所得稅的「股息、利息、紅利所得」稅目,主要指對個人在中國境內儲蓄人民幣、外幣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徵收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十八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徵、減征、停徵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826號):

為配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需要,經國務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即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後(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綜上,中國現行稅制中,自2008年10月9日後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之後暫未有最新規定出台,對銀行存款利息收稅,即目前銀行存款利息暫時免徵個人所得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