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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律是北魏的律令。根據漢律,參酌魏、晉和南朝的律令,先後經過九次修訂法律。孝文帝曾親自主持修律。於太和十九年(495年),由律學博士常景等撰成,共20篇。以後雖續有纂修,但變化不大。 《隋書·經籍志》有《後魏律》20卷的記載,到唐代這部法典已亡失。其篇目從《唐律疏議》中可以看出是:刑名、法例、宮衛、違制、戶律、廄牧、擅興、賊律、盜律、斗律、系訊、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僅存15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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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內容

《北魏令》據《唐六典》卷六注說:「後魏初,命崔浩定令,後命游雅等成之,史失篇目。」此令及其後續頒之令,在唐代即已散失。從史書中尚可見到有:品令、 職令、獄官令、田令等。其中太和九年(485)頒布的「田令」,是以封建國家的名義對土地實行分配和調整,推行「均田」制度的法令。 其內容在刑法原則方面有:八議、官當、老小殘廢減罪或免罪、公罪與私罪、再犯加重等。在刑名方面有:死刑(處決方法有□、梟首、斬、沉淵、門房之誅);流刑;宮刑;徒刑(有一歲、二歲、三歲、四歲、五歲之差);鞭刑(有四十五、五十、六十、八十、一百,凡五等);杖刑(有一十、三十、五十、一百,凡四等)。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不孝、誣罔、殺人、掠人、盜竊、隱匿戶口,以及官吏貪贓枉法等。 北魏律中第一次出現了「官當」制度,「官當」是封建社會允許官吏以官職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權制度。它正式出現在《北魏律》與《陳律》中。

發展歷程

從《天興律》、《神麚律》、《正平律》、《太安律》、《太和律》,以至《正始律》,都是曾經通行北魏全國的律典。 拓跋鮮卑處於部落聯盟階段的時候,有簡單的習慣法,「禮俗純樸,刑禁疏簡」。 [1]道武帝定都平城後,鑑於「前代刑網峻密,乃命三公郎中王德除其法之酷切於民者,約定科令」,制定出北魏第一部成文法律《天興律》。太武帝時,命令司徒崔浩改定律令,刪除煩苛,從輕從簡,制定了《神麚律》。 正平元年(451年)六月,太武帝又命令太子少傅游雅、中書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為《正平律》。孝文帝時期,有三次重大立法活動,終成《太和律》。至此,北魏律基本定型。太和立法修律,不僅為全面推行改革措施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也是北魏法制自身邁向封建化的一次飛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