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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科技類名詞。

在漢字的歷史上,人們通常把秦代之前留傳下來的篆體文字和象形文字稱為「古文字[1]」,而將隸書和之後出現的字體稱為「今文字」。因此,「隸變[2]」就成為漢字由古體(古文字)演變為今體(今文字)的分界線。

名詞解釋

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規定,有時也將發包人稱為招標人。

發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同訂立義務及檢查權

(1)訂立書面合同權

《民法典》第788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民法典》第789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791條第1款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民法典》第796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編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檢查權

《民法典》第797條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2.竣工驗收

(1)對隱蔽工程的檢查義務

《民法典》第798條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2)對竣工工程的驗收義務

《民法典》第799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14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3.竣工結算

建設工程竣工後,經發包人驗收合格的,承包人應將竣工驗收報告和竣工結算書遞交給發包人,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書後,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進行核對,並完成工程款給付。

對於未按約定期限答覆竣工結算文件的發包人,《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在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不能簡單推定雙方具有「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一定期限內不予答覆,則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的合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因此也不能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

4.訴訟權利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15條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發包人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八百零三條【發包人違約責任】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八百零四條【發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緩建的責任】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八百零五條【發包人原因致勘察、設計返工、停工或修改設計的責任】

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