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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式匯票是一個專用名詞。

漢字(拼音:hàn zì,注音符號:ㄏㄢˋ ㄗˋ),又稱中文[1]、中國字、方塊字,是漢語的記錄符號,屬於表意文字的詞素音節文字。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除極個別漢字外(如瓩、兛、兣、呎、嗧等),都是一個漢字一個音節。 需要注意的是,日本、韓國、朝鮮、越南等國在歷史上都深受漢文化的影響,甚至其語文都存在借用漢語言文字的現象[2]

名詞解釋

變式匯票是指一人同時兼具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這三個基本當事人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身份的匯票。

變式匯票的分類

依據當事人兼充的資格的不同,又把變式匯票分以下四種:

1、己受匯票。又稱指己匯票,指出票人兼為收款人的匯票。己受匯票在實踐中應用起來十分方便。通常是賣方開立以買方為付款人,自己為收款人的匯票,在付款人承兌後,出票人可以將此匯票轉讓,實現其信用功能;也可以到銀行貼現,實現其融資功能;還可以待到到期日要求付款人付款,實現支付功能。

2、己付匯票。又稱對己匯票,指出票人兼為付款人的匯票。這種匯票在本質上與本票相同。實踐中在出票人與付款人有總分公司性質的情況下應用居多,尤其是銀行匯票。《支付結算辦法》第53條第2款規定:「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所以我國的銀行匯票均為己付匯票。

3、付受匯票。指付款人兼為收款人的匯票。這種匯票多用於出票人與付款人互為債權債務的情況,對付款人的內部結算比較便利。比如,出票人對一總公司擁有一筆債權,隨後又對該公司的分公司負有一筆債務。於是出票人簽發以總公司為付款人,分公司為收款人的匯票,這樣就減少了支付成本。

4、己付己受匯票。這種匯票的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為同一人的匯票。實踐中多用於銀行各分行間,總分公司之間的內部結算,或者僅僅以流通為目的而簽發的匯票。

匯票

匯票(Money Order)是最常見的票據類型之一,我國的《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它是一種委付證券,基本的法律關係最少有三個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正式實施,匯票的標準英文為Money Order。

匯票的種類

依據確定到期日的方式的不同,將匯票分為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這種劃分的實際意義在於確定匯票的付款日期。另外,還可以區分兩種匯票具有的不同職能:即期匯票僅具有支付職能,遠期匯票還具有信用職能。

1、即期匯票

即見票後立即付款的匯票。該種匯票有三種表現形式,一是在票據載明「即期即付」字樣;二是票據上不記載付款日期;三是記載的付款日期與出票日期相同。即期匯票的持票人可以隨時請求付款,並且不需要經過承兌程序,十分方便。

2、遠期匯票

遠期匯票指在票據記載的付款日(與出票日相同者除外)或付款期限內方能請求付款的匯票。依據記載日期的方式的不同又分為:

(1)定日付款匯票(又稱定期匯票、板期匯票、定日匯票)。指在票據記載有具體到期日的匯票。[1]比如記載有「某年某月某日付款」字樣。

(2)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又稱計期匯票)。[2]指記載在出票日後一定期間內付款的匯票。比如記載有「出票日後180天付款」字樣。

(3)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又稱注期匯票)。[3]指票據記載在見票日後一定期間付款的匯票。比如記載有「見票後180天付款」的字樣。「見票」在票據法中有特定含義,指持票人要求付款人承兌時向其提示票據。因此,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實質上是在承兌日後一定期限內付款的匯票,到期日以確定承兌日期為前提。但這並不意味着持票人可以推遲承兌日從而延長匯票的到期日。因為《票據法》第40條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4)分期付款匯票。分期付款匯票指將匯票金額分為幾部分,分別確定到期日予以支付的匯票。這種類別的匯票在英美法系國家和我國台灣地區都存在,我國內地沒有此種匯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