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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追索權是中國的一個專有術語。

漢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從倉頡造字的古老傳說到公元前1000多年前甲骨文的發現,漢字有着深厚的歷史底蘊。後來的演變經歷了幾千年的漫長曆程,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2]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

名詞解釋

變更追索權又稱「轉向追索權」,是指持票人雖已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行使追索權。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不因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在最初受到追索而受到限制,未被迫索的其他匯票債務人不得因在開始追索時未被追索而解除責任,持票人可以改變被迫索人,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變更追索權的相關規定

我國《票據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權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按此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不因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在最初是否受到追索而受到限制,未被追索的匯票其他債務人不得因在開始追索時未被追索而被免除責任,持票人仍然可以變更被追索人,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權利。但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後手無追索權。

追索權

追索權是票據到期不獲付款、到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的足以使付款請求權不能實現的原因時才能行使的票據權利。

票據追索權是為了保護票據付款請求權而設立的。票據付款請求權是持票人的基本權利,當付款請求權落空或可能落空時持票人可通過追索權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追索票據金額、應得利息以及因追索所花費的費用。

《票據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因此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被追索對象為出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相關保證人。市場參與者使用《票據交易主協議(2016年版)》進行交易的,持票人放棄對前手背書人行使追索權,但保留對票據出票人、承兌人、承兌人的保證人、貼現人、貼現人的保證人(若有)及貼現人前手背書人的追索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