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賤籍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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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賤籍的範圍在中國古代,我們對民眾的劃分有四大類——士農工商,但是這四大類的身份並不是固定不變的,還是可以通過讀書出人頭地,實現階級的跨越,但是有一種人,處於士農工商的劃分之外,並且一旦成為這個階級,世代都會被歧視,世代處於社會最底層,永世不得翻身,那就是賤籍。那麼在古代哪些人是賤籍呢?[1]

古代哪些人是賤籍

賤民是等級社會中社會地位世代低於普通人的特殊的社會階層,一般不能和普通民眾通婚,在很多社會裡賤民和奴隸制度有關。一般是指處於社會最底層的官府和私家奴僕,還有樂戶、惰民、丐戶世仆伴當疍戶等。主要有浙江惰民、陝西樂籍、山西樂籍、北京樂戶、廣東疍(dàn)戶、浙江九姓漁船、安徽的伴當、世仆、江蘇丐戶等。

1.賤籍的特點

第一,社會地位世代相傳,不能改變。只要一個家庭中的某一代人被貶加入了賤籍,他們的子孫後代就世代都是賤籍,不能改變。這是十分嚴重的懲罰,因為這不僅僅只是禍害了你自己,最為重要的是,你已經牽連到了你的子孫後代,你是一個罪人。

第二,不能參加科舉,不能做官。我們知道,在封建社會,我們對於當官是有這一個非常執着的思想,農民家庭的孩子希望通過十年寒窗苦讀考中進士,商人家的孩子希望父母買官成為一個官員等等。但是,對於賤籍的人來說,這完完全全是不可能的事情。

第三,不能購置土地。中國人始終對於土地就有着一種依戀,有錢了之後你要趕快去購置土地。但是,對於賤籍的人來說,他們不能擁有土地,即他們註定世代漂泊。

第四,不能和四大民眾的劃分結婚。賤籍中的男人和女人只能與同樣是賤籍的人結婚。這就註定了,賤籍的人一定會是群居。

2.明朝對賤籍的劃分

北京樂籍(樂戶),明燕王朱棣起兵推翻其侄建文帝政權後,將擁護建文帝的官員的妻女,罰入教坊司,充當官妓,身陷火坑,陪酒賣淫,受盡凌辱。

山西、陝西樂籍(樂戶),朱棣起兵時,山、陝不肯附順百姓的子女,編為樂籍,也稱樂戶,世世子孫,娶婦生女,被逼為娼,地方豪紳,凡有呼召,不敢不來,喝酒淫樂,百般賤辱。

紹興惰民,相傳是宋、元罪人後代,穿的衣服、戴的帽子,婦女穿的裙子等,都不能同常人一樣。他們以捕龜、捉蛙、逐鬼、演戲、抬轎等為業。廢除樂籍三個月後,兩浙御史噶爾泰也上奏摺,請求廢除紹興地方墮民丐籍,但經禮部議駁。雍正帝認為給墮民丐戶銷籍,「此亦系好事」——這也是好事,命「將原本發回,著再議具奏」。隨後就批准執行。

安徽的伴當、世仆,其地位比樂戶、惰民更為悲慘。如果村裡有兩姓,此姓全都是彼姓的伴當、世仆,有如奴隸,稍有不合,人人都可加以捶楚。經安徽巡撫魏廷珍調查,對年代久遠,沒有文契,或已贖身的伴當等,命將其身份改為良民。

廣東的疍戶,主要在廣東等地方以船為家,捕魚為業,不得上岸居住,生活漂泊不定,衣着同常人不同,民間對其男性辱稱為裸跪、女性為裸跪婆,《嶺外代答》記載:「以舟為室,視水為陸,浮生江海者,蜑也。」他們被視為賤民,不許登岸居住。雍正帝指出,蜑戶本屬良民,不可輕賤摒棄,而且蜑戶輸納漁課,與齊民一體,不得使之飄蕩靡寧。因此,雍正帝令廣東督撫通行曉諭,凡無力之蜑戶,聽其在船自便,不必強令登岸。如有力能建造房屋及搭棚棲身者,准其在近水村莊居住,與齊民一同編列甲戶,不得借端欺凌驅逐,並令有司勸諭蜑戶,開墾荒地,播種力田,共為務本之人。疍民千百年來幾乎與政治絕緣,雍正帝雖然豁免了疍民的賤籍,但疍民要想去考科舉,仍有苛刻的限制,直到新中國成立,疍民才真正贏得了平等的法律權利。

江蘇蘇州府有丐戶,江蘇常熟等的丐戶,閩贛的棚戶等,也都被視為賤籍。

3.清朝末年,捕快也是賤籍

清末,衙役和差役都算賤籍出身,其子女連考秀才的資格都沒有,要想藉助科舉改變家族命運,就必須換個職業,成為良民,三代之後方可考試。但實際上,捕快在民眾中威風極了,一點賤的影子也沒有。動輒拿人、鎖人,誰見了都懼他三分。老百姓都尊之為捕快老爺,捕翁,街上做買賣的,都得定期孝順,交保護費。捕快的職位,一般是要買的,買不到的,就不要名額,心甘情願放棄平民地位,來做幫役,求幫役也不得的,可以做白役,一分錢補貼沒有。很多大縣,幫役和白役,動輒數以百計。[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