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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式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文化術語。

歷史名詞是歷史上曾出現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稱[1],例如「禪讓」,傳說古代實行舉薦賢能之人為首領繼承人的一種制度,據文獻記獻:有堯舉舜、舜舉禹[2]、禹先舉皋陶、皋陶死禹又舉益等歷史故事。

名詞解釋

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具體說,是指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而成立合同的外在表現方式。一方面,合同的形式反映着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的內容,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現;另一方面,只有通過合同的形式,才能證明合同的客觀存在,合同的內容也才能為他人所知曉。合同訂立形式主要有三種,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合同的形式具體內容

合同的形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外部表現,是合同內容的載體。依其產生的根據不同,可分為約定形式和法定形式。主要形式有:

1、書面形式

是指以文字的方式表現當事人之間所訂立合同內容的形式。

書面形式又可分為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特殊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除了用文字符號表達其意思外,還要經有關機關確認的形式,包括公證、見證、登記等。

2、口頭形式

是指當事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相互表示意思而訂立合同。以電話交談方式也屬於口頭形式,但錄音只是口頭形式的證據。

3、其他形式

是指除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外的其他方式來表現合同內容的形式,包括作為推定和沉默兩種。

作為推定,是指當事人不直接用書面或者口頭進行意思表示,而是通過實施某種行為來表達其意思表示。如商人安裝自動售貨機,顧客將貨幣投入機器內,買賣合同即告成立。

沉默形式,是指當事人既無言語表示,又無作為表示的消極行為來進行意思表示。當沉默構成承諾時,其成立的合同,即以沉默為形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