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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資者是一個名詞術語。

中國漢字的發展成為維繫中華民族歷史發展進步的一條生動鮮明的脈絡[1],各個歷史時期所形成的各種字體,有着各自鮮明的藝術特徵,如篆書[2]古樸典雅,隸書靜中有動,草書風馳電掣、結構緊湊,楷書工整秀麗,行書易識好寫,實用性強,字體多樣。

名詞解釋

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並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限額的單位或者個人。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薦。

合格投資者的含義解讀

其實「合格投資者」並不神秘,這個名詞的誕生,和私募產品密切相關。私募產品在面向客群、投資起點、人數限制、投資範圍、宣傳限制等方面和公募產品有較大的區別。

根據《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私募理財產品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因此,如果想了解、購買私募理財產品信息,需要先擁有合格投資者資格。

合格投資者認證的初衷是出於對投資人的保護,對想要購買私募理財產品的投資者設立了一定的准入門檻。

投資理財為什麼要設定「合格投資者」?

「合格投資者」的設定目的是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由於投資者的投資偏好不同,對風險的感知能力也不同。普通投資者的理財知識儲備、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相對較低。因此,設定投資門檻,嚴格匹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的風險等級,是為了避免和減少盲目投資和非理性投資帶來的風險錯配。

合格投資者的相關法規規定

一、《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

1.根據《辦法》第28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

(1)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2)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主體:

A.機構: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

B.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注意:《暫行辦法》第12條與上述規定一致。

2.根據《辦法》第32條,下列主體為當然合格投資者:

(1)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基協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2)表述為「……備案的投資計劃」);

(3)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目前可能涉及金管局、央行、證監會等。《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無此規定);

(4)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5)法律法規、證監會和基協規定的其他投資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4)表述為「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3.根據《暫行辦法》,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當然合格投資者要求的主體,無須穿透。

二、《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

根據《意見》第5條,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

1.分類:不特定社會公眾、合格投資者。

2.合格投資者,是指:

(1)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2)投資於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主體:

A.個人: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i)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300萬元;

(ii)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

(iii)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B.法人:最近1年末,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

C.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3.合格投資者的投資要求

投資於單只:

(1)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

(2)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

(3)權益類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4.投資資金來源的禁止性規定

即: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

三、《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2023)》(簡稱「規定」)

根據《規定》第3條:

1.以非公開募集為原則,即: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不得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

2.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於單只資產管理計劃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對於個人投資者的資產、收入要求,對法人投資者的資產要求,與前述《意見》第5條規定一致。

(2)新增或補充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

A.依法設立並接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基協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業銀行、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信託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財務公司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

B.接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

C.基本養老金、社保基金、年金基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D.證監會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3.合格投資者的投資要求

投資於單只:

(1)固定收益類資產管理計劃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

(2)混合類資產管理計劃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

(3)權益類、期貨和衍生品類資產管理計劃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另外,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管理辦法》規定的非標準化資產的,接受單個合格投資者參與資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4.其他要求

資產管理計劃接受其他資產管理產品參與的,不合併計算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人數,但應當有效識別資產管理計劃的實際投資者與最終資金來源。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