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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備用信用證是中國的一個專有術語。

漢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從倉頡造字的古老傳說到公元前1000多年前甲骨文的發現,漢字有着深厚的歷史底蘊。後來的演變經歷了幾千年的漫長曆程,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2]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

名詞解釋

商業備用信用證是指如不能以其他方式付款,為申請人對貨物或服務的付款義務進行保證。

商業備用信用證的作用

實踐中,商業備用信用證的使用,把賒銷的便利和利用銀行信用保證進口商的付款有機地結合在了一起。

在進出口商之間長期、連續性的貿易安排中,商業備用信用證通常與採用賒銷(O/A)、承兌交單(D/A)等商業性支付方式共同構成支付組合方式,在新的國際貿易條件下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實現進出口商之間的風險平衡。有經驗的出口商在利用O/A、D/A的競爭優勢的同時,可以通過商業備用信用證獲得來自金融機構的付款保障,以防不測。

備用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又稱擔保信用證、履約信用證、商業票據信用證,它是開證行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按照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銀行開具匯票(或不開匯票),並提交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備用信用證屬於銀行信用,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由開證行付款。如果開證申請人履行了約定的義務,該信用證則不必使用。因此,備用信用證對於受益人來說,是備用於開證申請人發生違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其具有擔保的性質。同時,備用信用證又具有信用證的法律特徵,它獨立於作為其開立基礎的其所擔保的交易合同,開證行處理的是與信用證有關的文件,而與交易合同無關。綜上所述,備用信用證既具有信用證的一般特點,又具有擔保的性質。

備用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責任與跟單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責任是有所不同的。在備用信用證業務中,備用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保證,是一種銀行信用,一旦開立,開證行就要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跟單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責任也是第一性的,只要受益人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且「單證相符」,開證行就必須立即付款,而不管此時開證申請人是否付款。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