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簽訂於1891年。是用於規定、規範國際商標註冊的國際條約。馬德里體系中的成員國和組織,目前已超過100個。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即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註冊。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註冊,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聯盟」是指由「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所適用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所組成的商標國際註冊特別聯盟。

簡介

國際局應對根據第一條規定提出申請的商標立即予以註冊。如果國際局在向所屬國申請國際註冊後兩個月內收到申請時,註冊時應註明在原屬國申請國際註冊的日期,如果在該期限內未收到申請,國際局則按其收到申請的日期進行登記。國際局應不遲延地將這種註冊通知有關註冊當局。根據註冊申請所包括的具體項目,註冊商標應在國際局所出的定期刊物上公布。如商標含有圖形部分或特殊字體,細則可以決定是否須由申請人提供印版。考慮到要在各締約國公告註冊商標,每一個註冊當局得依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十六條第(四)款第(1)項所規定的單位數的比例和細則所規定的條件,從國際局那裡免費收到一些上述刊物和一些減價本。在所有締約國,只需要此種公告,不必再要求申請人作其他公告。

評價

某一商標註冊或根據第三條所作的延伸保護的請求經國際局通知各國註冊當局後,經國家法律授權的註冊當局有權聲明在其領土上不能給予這種商標以保護。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這種拒絕只能以對申請本國註冊的商標同樣適用的理由為根據。但是,不得僅僅以除非用在一些限定的類別或限定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否則本國法律不允許以註冊為理由而拒絕給予保護,即使是部分拒絕也不行。想行使這種權利的各國註冊當局,應在其本國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並最遲不晚於商標國際註冊後或根據第三條之三所作的保護延伸的請求後一年之內,向國際局發出批駁通知,並隨附所有理由的說明[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