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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是按預先規定的比率支付的收益。如大多數債券和優先股等證券都要規定一個固定不變的利率和股息率,這類證券也因此被統稱為固定收益證券。謀求固定收益的投資者可以不用擔心自己的收益會受到公司經營業績不佳的影響,但在市場利率發生變動或發生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固定收益證券就不能保證投資者收益固定不變了,投資者的收益常常會受到不利的影響。因此,固定收益是相對的。[1]

作用

發行金融債券的好處比較有效地解決了這個矛盾 。債券在到期之前一般不能提前兌換,只能在市場上轉讓,從而保證了所籌集資金的穩定性。同時,金融機構發行債券時可以靈活規定期限,比如為了一些長期項目投資,可以發行期限較長的債券。因此,發行金融債券可以使金融機構籌措到穩定且期限靈活的資金,從而有利於優化資產結構,擴大長期投資業務。由於銀行等金融機構在一國經濟中占有較特殊的地位,政府對它們的運營又有嚴格的監管。

國債

國債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國債以中央政府的稅收作為還本付息的保證,因此風險小、 可享受稅收優惠、流動性強等特點,因而利率也較其他債券和銀行儲蓄存款低。

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由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 金融債券能夠較有效地解決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不足和期限不匹配的矛盾。一般來說,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有三個來源,即吸收存款、向其他機構借款和發行債券。存款資金的特點之一,是在經濟發生動盪的時候,易發生儲戶爭相提款的現象,從而造成資金來源不穩定;向其他商業銀行或中央銀行借款所得的資金主要是短期資金,而金融機構往往需要進行一些期限較長的投融資,這樣就出現了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在期限上的矛盾,因此,金融債券的資信通常高於其他非金融機構,違約風險相對較小,具有較高的安全性。所以,金融債券的利率通常低於一般的企業債券,但高於風險更小的國債和銀行儲蓄存款利率,而且發行金融債券不用繳納存款準備金。

銀行存款

所謂投資有風險,收益越高的投資其風險相對也會越高。有些人可憑藉自己的對金融的深入了解進行高收益的投資,由於有較高的資歷風險也相對降低。但是有高水平金融了解的人畢竟是少數,對於廣大的人們群眾這些投資風險是難以承擔,那麼銀行固定存款收益與銀行利息就是很不錯的選擇,雖然收益小但是風險也很小,所需要管理的難度也較小。

風險收益

固定收益證券能提供固定數額或根據固定公式計算出的現金流。例如,公司債券的發行人將承諾每年向債券 持有人支付一筆固定數額的利息。其他所謂的浮動收益債券則承諾以當時的市場利率為基礎支付利息。

例如,某一債券可能以高於美國國庫券利率兩個百分點的利率支付利息。除非借款人被宣布破產,這類證券的收益支付將按一定數額或一定公式進行,因此,固定收益證券的投資收益與債券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相關程度最低。 然而,固定收益證券的期限及支付條款卻是多種多樣的。作為一個極端,貨幣市場中交易的是短期的、高流動性的,並且通常是極低風險的固定收益證券,貨幣市場證券的例子包括美國聯邦國庫券及銀行大額存單。與此相反,固定收益證券資本市場中交易的則是長期債券,像聯邦債券以及由聯邦機構、州、市、公司等發行的長期債券。

這些債券有的非常安全,只有極小的違約風險(如聯邦債券),有的則相對風險較大(如高收益債券或垃圾債券)。這些債券在向投資者支付利息及在發行者破產情況下對投資者的保護方面,也同樣具有很大的差異性。我國市場上的固定收益類產品主要有國債、中央銀行票據、企業債、結構化產品和可轉換債券。從存量來看國債和央行票據構成了我國固定收益類證券的主體,可轉債、結構化產品以及無擔保企業債也正在快速的發展。 金融債券是由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在英、美等歐美國家,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歸類於公司債券。在我國及日本等國家,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稱為金融債券。

特點

1、 期限固定:一般在1~3年,運作期限明確,便於安排資金使用計劃;

2、 收益確定:保本保息,年化收益一般為同期定存利率的2~3倍,穩健型配置必選;

3、 安全性高:通過資產抵押、股權質押、擔保公司、個人連帶責任保證等保證資金安全性,安全性高;

4、 費用低廉:一般無認購費,相關管理費、稅費在收益分配前扣除,不影響預期收益;

5、 門檻較高:一般100萬以上,300萬(不含)以下的自然人,名額不超過50個;

6、 募集迅速:募集速度快,一般一兩周可以結束;

7、 財產獨立:信託財產獨立,不受信託公司影響,可用於抵押保管銀行開設專戶、專款專用;

8、 信託公司:註冊資本3億元以上,業務牌照齊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