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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與金融債的承銷是一個專有名詞。

世界三大漢語詞典分別是中國大陸的《 漢語大詞典[1]》(共13冊,5.6萬詞條,37萬單詞)、中國台灣的《 中文大辭典 》(共10冊,5萬詞條,40萬單詞)以及日本的《 大漢和辭典 》(共13冊,4.9萬詞條,40萬單詞)。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歷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名詞解釋

國債與金融債的承銷指金融機構作為承銷團成員,參與國債與金融債發行的行為。此處的國債是指記賬式國債,流通的場所為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及銀行櫃檯市場。金融債是指政策性金融債,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和流通。債券發行是指債券發行體向市場發售債券的過程

國債與金融債的承銷業務特點

目前我國債券發行採取發行體直接向一級承銷商招標發行方式,然後由一級承銷商向市場其它參與者分銷其所中標債券的模式。

債券發行和分銷一起構成債券一級市場。其中一級承銷商是發行體每年根據上一年債券發行情況確定的資信狀況較好的機構,只有這些機構才能在該發行體發行債券時進行投標,其它市場參與者如果想要持有該發行體的債券,則需要向一級承銷商認購。

債券分銷是金融機構成功參與債券發行的重要保障,是指債券一級承銷商在債券分銷期內向其他市場參與者轉讓債券所有權的行為。交易中心通過交易系統的債券分銷業務功能,為一級承銷商分銷債券、其他金融機構購買新債提供便利。銀行間市場債券分銷含意向性分銷和實際分銷兩類。在意向分銷中,沒有資金和債券的轉移,無須進行資金和債券的清算。在實際分銷過程中,資金和債券的清算根據成交單的內容進行,具體的要求與程序與債券買賣的交易結算相同。

相關術語解釋

國債

國債是以各國中央政府(或代表中央政府的財政部)為債務人,以國家財政承擔還本付息為前提條件,通過借款或發行有價證券的方式向社會籌集資金的一種信用行為。反映了國家與持有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承銷 承銷是指地方政府與主承銷商商定債券承銷利率(或利率區間),要求各承銷商(包括主承銷商)在規定時間報送債券承銷額(或承銷利率及承銷額),按市場化原則確定債券發行利率及各承銷商債券承銷額的發債機制。

債券

債券是國家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並且承諾按規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此,債券包含了以下四層含義:

1.債券的發行人(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等機構)是資金的借入者;

2.購買債券的投資者是資金的借出者;

3.發行人(借入者)需要在一定時期還本付息;

4.債券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

債券的特徵:

債券作為一種債權債務憑證,與其他有價證券一樣,也是一種虛擬資本,而非真實資本,它是經濟運行中實際運用的真實資本的證書。

債券作為一種重要的融資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徵:

(1)償還性。債券一般都規定有償還期限,發行人必須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並支付利息。

(2)流通性。債券一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轉讓。

(3)安全性。與股票相比,債券通常規定有固定的利率。與企業績效沒有直接聯繫,收益比較穩定,風險較小。此外,在企業破產時,債券持有者享有優先於股票持有者對企業剩餘資產的索取權。

(4)收益性。債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投資債券可以給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帶來利息收入:二是投資者可以利用債券價格的變動,買賣債券賺取差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