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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管理的國家局,負責管理中醫藥行業[1]

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創建初期即設立了管理中醫藥的中央衛生部醫政處中醫科。1986年,國務院第94次常務會議決定創立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管理局於1998年根據《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6號)調整。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組建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將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牽頭《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履約工作職責,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保留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民政部代管的中國老齡協會改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代管。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管理。不再保留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不再設立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職責

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承擔下列職能:

  1. 擬訂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戰略、規劃、政策和相關標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參與國家重大中醫藥項目的規劃和組織實施。
  1. 承擔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及臨床用藥等的監督管理責任。規劃、指導和協調中醫醫療、科研機構的結構布局及其運行機制的改革。擬訂各類中醫醫療、保健等機構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執行。
  1. 負責監督和協調醫療、研究機構的中西醫結合[2]工作,擬訂有關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
  1. 負責指導民族醫藥的理論、醫術、藥物的發掘、整理、總結和提高工作,擬訂民族醫醫療機構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執行。
  1. 組織開展中藥資源普查,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參與制定中藥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中醫藥的扶持政策,參與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建設。
  1. 組織擬訂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中醫藥師承教育、畢

業後教育、繼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工作,參與指導中醫藥教育教學改革,參與擬訂各級各類中醫藥教育發展規劃。

  1. 擬訂和組織實施中醫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規劃,指導中醫藥科研條件和能力建設,管理國家重點中醫藥科研項目,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
  1. 承擔保護瀕臨消亡的中醫診療技術和中藥生產加工技術的責任,組織開展對中醫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醫藥文化的繼承發展,提出保護中醫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建議,推動中醫藥防病治病知識普及。
  1. 組織開展中醫藥國際推廣、應用和傳播工作,開展中醫藥國際交流合作和與港澳台的中醫藥合作。
  1. 承辦國務院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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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