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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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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 國際經濟組織

組成: 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政府

國際經濟組織: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政府或民間團體為了實現共同的經濟目標,通過一定的協議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設組織機構和經濟職能的組織。 狹義的國際經濟組織:限於國家政府間組織,不包括非政府間組織。[1]

組織的成立

1、國際經濟組織基本特徵:它是國家之間的組織,不是凌駕於國家之上的組織;成員一般是國家,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非主權實體也取得了一些國際經濟組織的正式成員或准成員資格;調整國際經濟組織成員間關係的基本原則是國家主權平等原則;調整國際經濟組織成員間關係的法律規範是國際經濟組織法。

2、國際經濟組織的淵源:各國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制度和適用於所有國際經濟組織國際條約和習慣規則

3、國際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成員資格的類型(正式成員和准成員);成員資格的開放範圍(向世界各國開放;向特定區域國家開放;向一些國家開放或向某些特定國際商品的生產國和消費國開放);成員資格的取得(創始成員和納入成員);成員資格的喪失(自願退出和強制退出)。

4、國際經濟組織的機構: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股東會);執行機構(由權力機構選舉產生);行政機構(秘書處)。

5、國際經濟組織的表決制:一國一票;集團表決;加權表決。

6、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人格涉及的法律:一般國際法;各國國內法;特定國際經濟組織的內部法。

7、國際組織與國家的區別:國際組織不擁有主權,其成立的依據是成員國之間簽訂的條約,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來自成員國的授權,限於執行其職能和實現其宗旨;國際組織不需擁有領土和居民,因而也不需行使領土最高權。

8、國際經濟組織的權利能力:締約權;取得和處置財產的能力;法律訴訟能力;特權與豁免權

9、世界性國際經濟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世界貿易組織;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1、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根據1944年7月1日至22日簽訂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於1945年12月27日成立,1947年3月1日開業,同年11月15日成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

基金組織的宗旨:促進國際貨幣合作;促進國際貿易的擴大和平衡發展,從而促進和保持高水平的就業和實際收入;促進匯價的穩定,在各成員國之間保持有秩序的匯率安排;協助建立成員國之間經濟性交易的多邊支付制度,幫助消除阻礙世界貿易發展的外匯限制。

基金組織機構

有關組織結構方面的法律規範:成員資格(參加1944年聯合國國際貨幣金融會議,並於1945年12月31日以前正式簽署基金協定的30個國家為基金組織創始成員國。其他國家根據基金組織理事會規定的日期和條件,可申請參加基金組織。其成員資格的喪失有自願退出和強制退出兩種情況);組織機構(理事會和執行董事會);投票權與表決(投票權與其所繳份額多寡密切相關。表決以簡單多數通過的議事規則表決);法律人格(有完全的法人權利,特別是有權簽訂七月、取得和處置動產和不動產以及進行法律訴訟。其享有的豁免和特權包括財產和資產享有司法豁免,除非因起訴或履行契約而自動聲明放棄此項權利;財產和資產免受搜查、徵用、沒收以及其他行政或立法行為的任何形式的扣押;財產和資產免受各種限制、管制、統制以及任何性質的延期付款;檔案不受侵犯)。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