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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儲備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用名詞。

漢字,是中華民族文化的化石,是歷史的載體,是前人智慧的結晶[1],是有着鮮活生命的「你」「我」「他」,有着濃郁的文化意蘊、獨特的文化魅力和深厚的民族情結。漢字之美[2],美在形體、美在風骨、美在精髓、美在真情!

名詞解釋

土地儲備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權限範圍內,對通過收回、收購、徵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儲存或前期開發整理,並向社會提供各類建設用地的行為。土地儲備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統一管理、規模適度、權責明晰的原則。

土地儲備是指地方政府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是穩定土地市場、落實調控職能的有效手段;有利於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支持應對房價過快上漲,滿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有利於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實施,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於促進土地市場發育,為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提供保障。依法依規解決土地儲備資金問題,是保障土地儲備工作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

土地儲備制度

土地儲備制度是指市縣政府或國土資源部門委託土地儲備機構,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將按照法定程序收回、收購、優先購買或徵收的土地納入政府儲備,對儲備土地進行必要的基礎設施建設及管理,以備政府供應土地、調控市場的一種制度安排。

土地儲備的範圍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儲備範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手續並完成徵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庫儲備土地必須是產權清晰的土地。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規性、經濟補償、土地權利(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情況進行審核,不得為了收儲而強制徵收土地。對於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應當辦理有關不動產登記手續而尚未辦理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

擬收儲土地屬於疑似污染地塊(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垃圾焚燒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應當按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的有關規定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及其效果評估等工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地塊,依法進行收儲。

土地儲備機構

土地儲備機構是指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所在行政區劃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轄區(或所隸屬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區域)內土地儲備工作並在自然資源部土地儲備機構名錄內的事業單位。

土地儲備計劃

土地儲備規劃即土地儲備長期綜合計劃,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針對收儲城市可開發建設用地資源編制的總體規劃,也是制訂土地儲備年度計劃的一種方式。編制和實施城市土地儲備規劃,有利於加大土地儲備工作力度、實現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的全面高度壟斷,進而增強政府對土地資源的宏觀調控能力,促進城市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保障城市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如蕪湖市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內容應當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結轉情況;

(二)年度新增儲備土地計劃;

(三)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計劃;

(四)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劃;

(五)年度儲備土地臨時管護計劃;

(六)年度土地儲備資金需求總量。

依據:《蕪湖市市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土地儲備計劃編制原則

城鄉統籌原則。以優化城鄉空間結構、布局,整體謀劃城鄉發展工作,切實提高群眾生活水平,推進城鄉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節約集約原則。以節約集約用地為目標,優化儲備土地結構,優先儲備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統籌安排儲備土地前期開發時序,確保「淨地」供應。加快在庫儲備土地流轉速度,減少土地儲備資金和用地指標閒置。

規模控制原則。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確定規劃預期和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規模。按照「以供定儲」的基本原則和批而未供土地處置的有關要求,結合當前經濟形勢和土地市場狀況,設定我縣及在庫儲備土地合理規模。

供需平衡原則。堅持有保有壓、民生優先以及國家、省和區域發展重點優先的原則,合理配置土地供應的規模、結構、布局和時序,形成土地供應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並有適當彈性的供需格局。

土地儲備的前期開發、管護

以昆明市土地儲備為例,根據《昆明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規定,土地儲備的前期開發、管護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對納入儲備的土地,土地儲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必要的前期開發,依法做好整理、保護、管理、臨時利用等工作。

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應當按照該地塊的規劃,完成地塊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圍擋等基礎設施建設,並進行土地平整,滿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體工程要按照有關規定,選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進行建設。前期開發費用列入土地儲備支出。

前期開發工程施工期間,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工程實施監督管理。工程完成後,土地儲備機構應按規定組織開展驗收或者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驗收,並按照有關規定報所屬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二、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將儲備土地或者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2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應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儲備土地的臨時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需搭建建(構)築物的,應當按照程序報批。

三、土地儲備機構應當負責理清入庫儲備土地產權,評估入庫儲備土地的資產價值,對土地儲備項目建立檔案和台賬,進行動態管理。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自行管護、委託管護、臨時利用等方式進行管護;建立巡查制度,對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要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對儲備土地的管護,可以由土地儲備機構的內設機構負責,也可由土地儲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選擇管護單位。所需費用計入土地儲備支出,具體包括以下費用:

(一)設置圍牆、柵欄、標識等費用;

(二)專人看守和日常巡查費用;

(三)地上建築物必要的維修及改造費用;

(四)為臨時利用而建設臨時性建築和設施等費用;

(五)根據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文物等有關部門要求的管護費用;

(六)其他符合規定與儲備土地管理有關工作產生的費用。

四、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並具備供應條件後,應當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由市和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供地。供應已發證的儲備土地之前,應當收回並註銷其不動產權證書及不動產登記證明,並在不動產登記簿中予以註銷。

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管理

根據《預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土地儲備資金從以下渠道籌集:一是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二是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資金。三是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四是經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五是上述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土地儲備資金主要用於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儲備土地供應前的前期開發等土地儲備開支,不得用於土地儲備機構日常經費開支。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土地儲備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與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後進行必要的前期土地開發費用。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僅限於與儲備宗地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各地不得借土地儲備前期開發,搭車進行與儲備宗地無關的上述相關基礎設施建設。

(三)按照本通知規定需要償還的土地儲備存量貸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儲備工作中發生的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地價評估以及管護中圍欄、圍牆等建設等支出。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

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是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一個品種,是指地方政府為土地儲備發行,以項目對應並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或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以下統稱土地出讓收入)償還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發行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的意義:

一是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將完善專項債券管理與依法推進土地儲備融資模式改革有機結合,通過專項債券管理模式創新,形成總量可控、動態可持續的資金保障機制,以合法規範方式保障土地儲備項目合理融資需求,既促進土地市場規範、健康發展,又發揮國土資源對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服務保障作用,支持地方穩增長、補短板,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

二是完善專項債券管理。依據預算法、國發〔2014〕43號文件確定的地方政府債券管理理念,借鑑國外市政債券管理經驗,對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的專項債券,強化項目收益和融資自求平衡的管理理念,發揮專項債券項目對應專項收入、資產的償債保障作用,主動防範化解潛在風險隱患。

三是遏制違法違規變相舉債行為。在嚴格執行國發〔2014〕43號文件關於剝離融資平台公司政府融資職能、《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關於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等規定的同時,通過開「正門」發行土地儲備專項債券,將用於償還專項債務的土地儲備資產及其預期土地出讓收入顯性化,債券資金由納入國土資源部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專項用於土地儲備業務,從機制上堵住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冒用土地儲備名義以儲備土地進行抵押擔保融資的「後門」「歪門」,防範違法違規舉債或變相舉債、挪用土地儲備資金等行為發生。

四是深化財政與金融互動。選擇土地儲備等部分政府性基金收入項目分類發行專項債券,有利於豐富地方政府債券品種,完善地方政府債券市場,進一步增強地方政府債券透明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支持對債券科學合理定價,提高地方政府債券市場化水平,吸引更多社會資本投資地方政府債券,帶動民間資本支持重點領域項目建設,激發民間投資潛力。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