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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正因為土地出讓金的存在,地方財政對地產業有過分的依賴,土地財政成為房價調控的絆腳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2014年8月,國家審計署掀起全國首次土地財政大審計。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對於住宅等項目,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的方式,可通過市場定價,土地出讓金就是地價。可是對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項目,以及開發園區等工業項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場調節,土地出讓金就帶有稅費的性質,是定價。

《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出讓金的使用範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土地出讓收入主要用於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和城市建設支出等。在土地國有的情況下,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國土部要求開發商必須在1年或2年內開發,如囤積土地要罰款或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地方政府多數不執行多數袒護開發商,導致房源緊張房價暴漲),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款稱為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的高低與土地的用途、位置和土地出讓年限緊密相關。土地出讓金一般一次性支付。但有的土地的出讓金金額巨大、辦理出讓手續所需的時間較長,所以也有多次支付的形式。可見這種多次支付和正時興的「年租制」還是有所不同的。

已購公房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嗎?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首次上市出售時不僅要有房產證,還必須有「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否則將被視為非法交易,房屋購買者的相關權益也不被保護。原房屋產權方在繳納一定產權出讓金或相當於出讓金的價款後,即可獲得由各地國土資源部門頒發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按照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繳納標準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規定,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價款=繳納標準(元/平方米)×土地證書記載面積(平方米)。同時根據各地市的基準地價制定了出讓金繳納標準,繳納標準共分為6級。鄭州市繳納標準最高為每平方米60元,最低每平方米8元,在同等級中均為全省最高。《通知》同時規定,現行繳納標準將根據今後各地的基準地價變動情況,不定期進行調整。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在宗地為劃撥土地的,原房屋產權方只需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辦理國有土地出讓手續後即可上市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在宗地為出讓土地,但土地出讓金是由單位繳納的,上市出售時需繳納相當於出讓金的價款,辦理土地轉讓手續。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價款由原房屋產權方繳納。按照規定,文件下發前已經上市交易的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再次交易時按新文件規定完善土地手續。

已購公有住房按照房改成本價的1%補交土地出讓金可以變為商品房產權。國土房管局昨天出台了《關於執行<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其中明確規定,按房改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並按房改成本價的1%補交土地出讓金變為商品房產權後,可以將房屋贈與他人或上市交易。[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