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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財產是中國專有文化名詞。

如今,一個擁有燦爛文化的中國,帶着豐富多彩的文化元素[1]屹立在世界東方。而中華文化的典型代表之一便是漢字[2]

名詞解釋

基金財產是指基金投資者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因認購或申購本基金的基金份額而繳納的資金所形成的財產;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財產的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財產的獨立性要求

作為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的基礎和前提,基金財產具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地位,法律上具有獨立性。

包括基金財產本身的獨立性以及基金財產債權債務的獨立性,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的要求體現在下列方面:

1、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獨立於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自有財產。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清算時,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財產。

4、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5、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合同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非因投資人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的罰款、罰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基金財產債權債務獨立性的意義

在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中,基金財產與信託財產一樣,既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未投資於基金的其他財產相區別,也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

基金財產的獨立性決定其既非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債務的擔保,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的擔保。

因此,不論是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債權人,還是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的債權人,都無權要求其債務人用基金財產償還債務,也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只有基金財產本身應當承擔的債務例外。

基金財產的保管和使用

一、基金財產的保管與使用概述

我國法律法規已經對基金財產的保管與使用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從「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來看,證券投資基金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了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基金,也即,證券投資基金必須由基金託管人託管,託管人是基金財產安全的保障之一。同時,《基金法》明確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受託義務,並對其資質、職責等均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等。

《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管托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並進一步規定了基金管理人對其管理基金財產的職責,例如禁止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禁止基金管理人侵占、挪用基金財產。此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對可以從基金財產列支的費用也作出了規定。

二、境外主要市場對於基金財產的保管與使用的規定概述

(一)美國對於基金財產的保管與使用的規定

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對基金財產的安全託管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該法第17f(1)條,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將證券或類似的投資交給如下之一的「合格的託管人」:(1)擁有該法第26條所述資格的銀行作為單位投資信託的受託人;(2)《證券交易法》規定的屬於國家證券交易所會員的公司;以及(3)公司本身。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自己保管基金財產,但必須遵守SEC的要求。實踐中,多數基金管理公司均使用銀行所提供的託管服務。而託管銀行必須將基金資產組合證券與其他銀行資產分開保管。此外,證券中央託管系統也可保管投資公司的證券。除去特定種類的交易和接到基金管理人的適當指令外,託管人不得動用基金的現金和證券。此外,美國《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23節要求註冊的投資顧問應當將客戶財產(限於資金與證券)託管於「合格保管人」[3],否則將構成欺詐、欺騙或操縱。

就基金財產的使用而言,《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36條規定了信義義務(fiduciary duty),第31條規定了賬戶與記錄的要求,基金財產的保管或使用有非常嚴格的記錄要求,還會受到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同時《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37條對盜竊和挪用基金財產作出規定,盜竊、非法提取、非法挪用、非法故意將基金的現金、資產、證券等挪作他用或者他人使用的,均應視為犯罪。

(二)香港地區法律法規對於基金財產的保管與使用的規定

香港《基金經理操守準則》對基金財產的託管與使用作出了規定。

就基金財產的託管而言,《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第4條對基金財產的託管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即基金管理人應確保任何交託其保管的基金資產獲得妥善保障。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將基金資產與基金管理人的資產和(除非以綜合客戶賬戶持有)其關聯方及其他客戶的資產分隔開來。未能以託管方式持有的基金資產須通過妥善的記錄保存從而識別為基金而非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實益擁有。如果基金的資產是以綜合客戶賬戶持有,基金管理人應確保設有充分的保障措施,使屬於每名客戶的基金資產均獲適當記錄,並且以較高的頻率進行適當的對帳。

《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第4.1.2條要求基金管理人應揀選及安排委任在職能上獨立於基金管理人的代管人並將基金資產交託其保管。如採取自行保管安排,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其設有政策、程序及內部監控措施,以確保履行保管職能的人員獨立於履行基金管理職能的人員,同時,應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所有相關規定(如適用),包括《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及《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第4.2.1進一步明確了對於基金管理人選擇代管人的要求。《基金經理操守準則》進一步要求基金管理人如將基金資產交託代管人保管,應與代管人簽訂協議,並規定了該等協議應包含的內容。

參考文獻